《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guī)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
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仍然不能提出離婚。
從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的離婚起訴權,不但是為了嬰兒的正常發(fā)育成長,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