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脅迫的婚姻是不是能撤銷
《民法典》規(guī)定脅迫的婚姻可以撤銷。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若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嗎
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民法典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中的重婚與《刑法》中的重婚是不一樣?;橐鰺o效情形中的重婚僅僅指的是法律重婚,即已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后又再次與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的。
刑法上的重婚應該包含三種情況: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
(3)明知對方有配偶又與對方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
這三種行為都屬于重婚罪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婚姻是不是可以被撤銷
婚姻可以被撤銷。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婚姻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