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不用拿離婚證。離婚調解書是夫妻通過法院調解方式解除夫妻婚姻關系的憑證,離婚證是夫妻通過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解除夫妻婚姻關系的憑證,采用不同方式的離婚,得到的離婚憑證就會不同,離婚證和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果一樣,都可以證明夫妻的婚姻關系已經依法解除。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