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借出去出了事故誰來負責
把車借給朋友開出了事故誰負責
把車借給朋友開出了事故,負責主體是:借車人即實際駕駛人要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若車主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與之相對應的過錯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借車給別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借車時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對機動車所有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機動車出租、出借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通常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時,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主具有過錯的情形: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 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把車借給別人開出了事故誰負責
汽車借給別人開車出事故的相關責任劃分分兩種情況:
1、如果出借汽車正常年檢,借用人有相應駕駛資格的,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主不負法律責任。
2、如果出借汽車車未正常年檢(包括無行駛證),或借用人沒相應駕駛資格的,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主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通俗解釋就是借車人有符合準駕車型的駕駛證,車輛手續(xù)齊全,且狀態(tài)正常的話;就是借車人的責任,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車輛手續(xù)不正常,或者借車人沒有符合準駕的駕駛證,那么車主和借車人共同承擔責任。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zhì),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正常情況下你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誰開車誰承擔責任。
借別人的車出了車禍誰負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如果是對方全責應當有對方進行賠償,如果是借出去的車全責或者有責任的,應當由保險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駕駛人進行賠償。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將車借給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誰負責
開車人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理應根據(jù)其過錯責任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車輛所有人管理不善,將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或存在其他過錯,而由此引發(fā)的交通事故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應注意當?shù)胤ㄔ核痉▽嵺`做判例。
如果借車人為無證駕駛,又在事故中死亡的處理:
借車出事故造成損害,出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借車人無證駕駛,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擔責任。借車人自己造成損害,屬于自e風險,是對自己安全的漠視,原則上應當自擔風險,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車人為無證駕駛而出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p>
所有人有過錯有那幾種情形
1、車輛本身具有瑕疵(如剎車失靈)而所有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在車輛具有瑕疵時,所有人本來不應該將其交付給買受人使用,如果在交付時,未盡到告知的義務。無論是何種原因沒有告知,都表明其具有過錯。
2、使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而所有人沒有審查。在使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時,實際上給受害人帶來極大的危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所有人不能將其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所有人在交付機動車時違反這一規(guī)定而沒有審查使用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就應當認定其具有過錯。
3、使用人具有醉酒等情形而所有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例如,在機動車交付之時,使用人已經(jīng)醉酒等。所有人在此情況下仍將機動車交付給其使用,則應認定所有人具有過錯。
4、所有人未將機動車特殊的使用性能告知使用人。例如,某些機動車不適合在特定類型道路上駕駛的,所有人應當在交付使用人時,及時告知此種情況。在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別人借我車開,出了事故,誰的責任?
借給別人開出事故一般是由使用人承擔責任。首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超出賠償限額的,由使用人賠償。如果車主有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車主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借車給別,出現(xiàn)交通事故的,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保險公司會先賠償,駕駛的司機會賠償不足的部分。但出借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車主應承擔以下的責任:
1、車主知道機動車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該缺陷導致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車的人,有不合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車的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而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
4、認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有過失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借別人車子出車禍了責任應該誰承擔
借別人車子出車禍了責任應該由誰承擔需要依據(jù)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具體如下:
1、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方責任的,車主不承擔責任,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車主有過錯的情況如下:
(1)知曉車有故障還將車外借的。需注意的是,這里的車輛故障是指被借車輛的剎車系統(tǒng)、動力系統(tǒng)、輪胎等,已經(jīng)可能會影響到車輛正常運行的;
(2)知曉借車人吸毒、醉酒還將車輛外借的。但若借車人是在借到車后,再進行了醉酒、吸毒這樣的行為,車主是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3)將車輛借給沒駕照,駕照被吊銷,或者不符合車的駕照類型的人。
交通事故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chǎn)損失賠償,具體如下:
1、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財產(chǎn)損失賠償是指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chǎn)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jīng)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zhuǎn)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diào)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