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借貸糾紛的特點都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民間借貸有下列主要特征: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以及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
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借貸的優(yōu)缺點?
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的借貸關系,既有優(yōu)點,也有缺點,下面是一些主要的優(yōu)缺點:
優(yōu)點:
1.方便快捷: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可以快速地達成,資金也可以迅速到位,方便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資金周轉。
2.利率較低: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往往有較低的利率,對于企業(yè)來說,這意味著可以更低成本地獲得融資。
3.信任度高: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往往基于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這對于信用度較低的企業(yè)來說是一種獲得資金的重要渠道。
缺點:
1.風險高: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的借貸風險相對較高,由于出借人的資金可能來自個人儲蓄或其他非專業(yè)渠道,如果出借人經濟狀況不好或者出現(xiàn)意外情況,可能導致借款方無法按時還款,從而導致出借人的資金受到損失。
2.法律監(jiān)管不足:相比銀行等金融機構,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的借貸缺乏法律監(jiān)管,容易發(fā)生糾紛,如出借人無法證明借款事實,或者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都可能引發(fā)訴訟糾紛。
3.影響人際關系: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不好,或者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可能導致人際關系惡化,影響到彼此的生活和工作。
自然人之間借貸糾紛的特點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特點:1.借款手續(xù)不完備。民間借貸一般發(fā)生在熟人之間,礙于情面有時可能不寫欠條或還款時不及時收回欠條。2.擔保方式不明確。3.借款目的不明確。4.利息過高有高利貸的現(xiàn)象。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而區(qū)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自然人之間借貸糾紛的特點:表現(xiàn)在主體上,通常有兩種傾向,一種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具有較為親密的關系,可能是親屬、朋友,也有可能是同事、同學,一般出借人出于幫助的心理。另一種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不認識,通過中介介紹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表現(xiàn)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規(guī)范性,通常只是簡單的借據,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額,或者連借據也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表現(xiàn)在借款的約定上,顯現(xiàn)出隨意性,或者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活躍的民間高利借貸背后,暗藏著哪些危機?這類借貸糾紛有何特點、應如何防范風險?
民間借貸特點:借款金額大、期限短、利息高
糾紛特點:虛假訴訟增多防不勝防涉案主體復雜牽連廣泛;借貸資金多流向建筑業(yè)
危害:
1、民間借貸易轉化成非法融資和高利轉貸。有人為了賺取差價,經常以私人名義,以1分、2分利從親戚朋友處融資或從銀行貸款,再以遠遠超過銀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錢的人放高利貸,在社會上造就了食利階層。
2、民間借貸易轉化成非法集資或詐騙犯罪。法律上的滯后使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很難界定。借款人編造倒帳、周轉資金等理由,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得大量資金后,或揮霍,或攜款潛逃,在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時,給社會穩(wěn)定帶來極大的隱患。
3、極易成為滋生各類違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貸者為了保證所放資金的收回,不受損失并獲取自己所希望獲得的利益。在催討高利貸過程中極易發(fā)生打架斗毆、綁架、非法拘禁等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為了收回所放高利貸,雇傭打手,極易逐步形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穩(wěn)定。
4、民間借貸擾亂金融秩序。由于民間高利借貸行為隱蔽性強,資金來源又都集中在親友之間,外界一般很難發(fā)現(xiàn)。而我國刑法條文中除高利轉貸罪外尚無對民間違規(guī)發(fā)放高利貸行為的打擊條文。如果任其發(fā)展下去,不僅嚴重擾亂金融借貸市場秩序,而且還擾亂金融部門儲蓄市場秩序,破壞國家金融穩(wěn)定。
5、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由于高利貸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債務人受多種因素影響到期一般很難償還,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況下仍無法償還,或者因利滾利無法還清,很有可能因巨額債務造成企業(yè)破產,家庭破裂;同時又因連帶責任使擔保人憑空增添了大額債務,給擔保人經濟、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負擔,特別是一些企業(yè)破產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防范:
1、大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抵制高利借貸的自覺性。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等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報刊等有效形式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規(guī)和信貸政策,向群眾宣傳非法高利融資的危害性,教育廣大群眾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自覺抵制高利借貸活動,防止受騙上當。
2、嚴厲打擊利用民間借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行為。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和工商部門強化對地下錢莊、民間高利借貸活動的取締和打擊。人民銀行一旦發(fā)現(xiàn)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活動等涉嫌犯罪活動的,迅速提請公安機關打擊處理,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成立相應法人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使之有效地服務于經濟建設。
3、落實高危管控措施,強化經偵基礎工作。經偵部門要將放高利貸者列為高危人群進行管理,落實各項管控措施。充分發(fā)揮經偵協(xié)作平臺的作用,在金融部門的配合下,密切關注放高利貸者接觸的人和事等情況,嚴密監(jiān)控私人資金的流轉,嚴防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動。
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qū)別
1、民間借貸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或者說借款合同糾紛包含民間借貸糾紛。因為民間借貸糾紛較多,才從借款合同糾紛中單獨分離出來。就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從加工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一樣。
2、民間借貸糾紛,與借款合同糾紛的相同點,都是一方將貨幣借給另一方;不同點是,借款合同糾紛現(xiàn)在專指銀行借款給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有利息。而民間借貸糾紛指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和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
款。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
利率的規(guī)定。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轄。
分析:一、民事案件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拓展資料】
二、民間借貸屬于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無明確約定,即原告所在地。
有約定的,按約定;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補充協(xié)議;
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
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糾紛的特征有哪些?
民間借貸糾紛的特征有:
1、糾紛肇因多種多樣;
2、案件數(shù)量日益增多;
3、被告拒不應訴情況普遍,在該院受理的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應訴,并且還存在被告拒簽法院應訴手續(xù)或于原告起訴前離家外出的情形;
4、部分借貸規(guī)避法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