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律文書是傳票嗎(訴訟法律文書是傳票嗎)
法律文書是傳票嗎
法律分析:是的,它是法律實施中,送達這個階段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文書是不是法院傳票
法律分析:應該是的,傳票是為保障訴訟活動進行而由法院出具的文書,且內(nèi)容清楚,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沒理由不是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 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fā),通常適用于傳喚當事人,并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條 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fā),通常適用于傳喚當事人,并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民事起訴狀是法院傳票嗎
起訴書和傳票不一樣。起訴書是原告制作的、提交給法院、說明糾紛的原因等等情況、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文書。傳票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開庭之前,由法院發(fā)送給案件當事人、告知開庭日期等情況的法律文書。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移送案件作出的是起訴書;民事案件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提交的是起訴狀;沒有訴訟書的法律文書名稱。
法律依據(jù)
《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guān)在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后,人民法院在終止審理或者作出裁決后,以及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guān)辦理后,應當在5日內(nèi)將相關(guān)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達承辦律師,或者書面告知承辦律師。公安機關(guān)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gòu)名稱、承辦律師姓名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guān)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訴訟法律文書是傳票嗎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有傳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法律客觀:
關(guān)于 刑事訴訟法 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guān)在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提起 公訴 、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后,人民法院在終止審理或者作出裁決后,以及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guān)辦理后,應當在5日內(nèi)將相關(guān)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達承辦 律師 ,或者書面告知承辦律師。 公安機關(guān)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gòu)名稱、承辦律師姓名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法律文書和傳票有區(qū)別嗎
法律分析:法律文書和傳票有區(qū)別。起訴書屬于法律文書的一種,和傳票的區(qū)別如下:
1、發(fā)起主體不同,起訴書是原告制作的、提交給法院、說明糾紛的原因等等情況、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文書,傳票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開庭之前,由法院發(fā)送給案件當事人、告知開庭日期等情況的法律文書;
2、遞送對象不同,起訴書一般是主送人民法院,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辯護人,傳票送往被告人,意思是出庭的預先通知,法院特定程序及訴訟開始時發(fā)出的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