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qū)別有哪些?
“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是兩種不同的刑事犯罪,它們在法律上有明顯的區(qū)別。暴力取證罪是指政府機關人員采取暴力行為,強行從其他人手中取得證物的行為,而刑訊逼供罪是指政府機關人員違反規(guī)定,采用非法方式對被害人施加壓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式迫使其作出供述或者承認的行為?!?/p>
暴力取證與刑訊逼供的區(qū)別
1、兩者的區(qū)別是: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3)行為方式的時空條件不同。刑訊逼供罪只能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而暴力取證罪則既可以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也可以發(fā)生在民事、行政訴訟中。(4)犯罪目的不同。
3、有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四)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
4、暴力取證罪是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 證人 證言的行為。認定本罪,需要通過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
刑訊逼供罪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刑訊逼供構(gòu)成犯罪的會判刑。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對應的刑法規(guī)定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
但是如果刑訊逼供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傷殘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而且要從重處罰。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訊逼供是什么
1、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公民使用酷刑(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其基本特征是:實施刑訊逼供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
2、法律分析: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3、刑訊逼供解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刑訊逼供為刑法意義上的刑訊逼供,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4、法律客觀: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
5、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逼供罪的特征:(1)特殊主體,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刑訊逼供罪的構(gòu)成特征有哪些?
1、法律分析: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2、刑訊逼供罪的特征:(1)特殊主體,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員身分的人,如治安聯(lián)防隊員、單位聘用的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干部群眾,不屬于本罪的主體。
3、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4、刑訊逼供罪的構(gòu)成特征是: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力。刑訊逼供是以刑訊為手段,不僅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而且由于所得的口供缺乏可靠性,往往會誤導司法,造成冤假錯案,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5、客體要件是復雜客體;客觀要件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主觀要件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6、(1) 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2) 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出于逼取口供的目的。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構(gòu)成刑訊逼供罪。
一個關于刑訊逼供的問題,我至今弄不清楚,望高人賜教?
1、刑訊逼供之所以成為一個頑癥而屢禁不絕有著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從當前來看,產(chǎn)生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是: (一) 思想根源和認識上的錯誤 封建特權思想的作崇。
2、詐病、絕食、裝死也是對付刑訊逼供的好方法。你不要看搞刑訊的人一個個氣勢洶洶甚至是喪心病狂,他們還是擔心你突然死在他們面前的,所以,你要以此威脅他們。
3、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睡眠權屬于刑訊逼供中的一種。
4、和平時期一群貪圖享樂的人,別問這種得具備堅定意志和好,高尚人格的問題了。 不是看淡了生死,沒有遠大理想和你死我活的斗爭背景,你有啥理由去忍住殘酷刑訊而保守秘密。
5、軟暴力,屬于刑訊逼供行為,是違法行為。其所作口供違反自白(口供)任意性,可以排除;另外,可向檢察院反應此事。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訊問時必須留給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時間,公安局審訊不讓睡覺肯定違法。
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是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兩項犯罪,它們之間具有明顯的區(qū)別。首先,在法律上,暴力取證罪是一項違反公民權利的行為,它涉及侵害他人自由、尊嚴和權利的行為;而刑訊逼供罪是一項違反人權保障原則的行為,它涉及使用強迫手段以強迫他人承認有罪或者作出不真實的供詞。 其次,在事實上,暴力取證罪是通過使用暴力或者威脅、脅迫、引誘、非法剝奪、侵占或者故意隱匿物品等方式來取得證據(jù);而刑訊逼供罪是通過使用各種強迫手段如施加壓力、施以傷害、施以脅迫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來強迫對方承認有罪或者作出不真實的供詞。 最后,在處理上也存在明顯區(qū)別。對于暴力取證行為應當采取行政處理或者民事處理;而對于刑訊逼供行為應當采取刑事處理??傊┝θ∽C罪與刑訊逼供罪之間存在明顯的法律界限和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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