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原告住所地管轄(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情形)
勞務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確保勞務合同的效力更加大,使勞務合同的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加有利的保障。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樣確定1、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勞務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guī)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yōu)先管轄原則。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yè)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xiàn)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yè)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xiàn)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yè)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因此,在法律上,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務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之一是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務合同糾紛訴訟。以上就是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樣確定的介紹。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采取被告住所在地的原則,也即由于勞務糾紛引起的訴訟案件,一般的受理法院是企業(yè)單位經營管轄地的人民法院。但對于企業(yè)起訴,或者是雙方都起訴的情形,則管轄法院則是在勞務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guī)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規(guī)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勞務分包的這種合作方式主要是在大型工程修建的過程當中會經常見到的,比如說在公路,鐵路,地鐵等這些項目修建的過程當中,各種分部工程都有專項的勞務分包,勞務分包也是要和種總承包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的,可是關于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怎么確定的這個問題卻成了很多人都難以理解的。
一、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應從勞務分包合同本質確定管轄法院。勞務作業(yè)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在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勞務關系的合同,更不是企業(yè)或單位內部的勞務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來的合同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說其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專屬管轄規(guī)定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設工程及勞務作業(yè)地法院進行管轄。
二、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2、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質量標準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6、標準規(guī)范
7、總(分)包合同。 總分包合同應供勞務分包人查閱,但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jié)除外。 勞務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復印件
8、圖紙,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
9、項目經理。 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勞務分包人都要委派駐工地現(xiàn)場履行合同的項目經理
10、工程承包人義務
11、勞務分包人義務
12、安全施工與檢查。 本范本約定的安全責任是過錯責任
13、安全防護。 這款指特定施工條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環(huán)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護措施及費用,該費用應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安全保護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負責提供
14、事故處理。 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事項的處理程序及責任認定
15、保險。 指雙方約定,施工現(xiàn)場內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員,設備、材料、由項目承包人自費辦理投保工作。 勞務分包方的人員及自帶設備(少量的、輔助的)由其自己投保
16、材料、設備供應,本條款體現(xiàn)著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 工程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勞務分包人根據圖紙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
17、根據確認的工程量計算、勞務報酬:有三種計價方法:
(1)固定勞務報酬
(2)約定不同工程勞務的計時單價
(3)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
18、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采取固定勞務報酬的,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根據工時或工作成果計算單價的,工程承包人應定時對勞務分包人的工時及工作成果及時進行確認
19、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
20、施工機具周轉材料供應
21、施工變更
22、施工驗收
23、施工配合
24、勞務報酬最終支付
25、違約責任
其實大多數的勞務分包合同的管轄法院應該按照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在勞務分包開展工作的過程當中,只有通過當地的人民法院才能夠更好的維護好各方的利益的,因為很多的調查取證都必須在作業(yè)地實地勘查。
勞務費管轄法院
勞務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以約定的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一、勞務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務合同具有的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guī)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yè)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guī)定者外。
發(fā)生勞務合同糾紛時,想要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的話,首先要明確管轄法院,確定好管轄法院才能夠順利的提起訴訟。
勞務分包合同案由規(guī)定
下面是勞務分包合同案由的管轄規(guī)定:
1、我國關于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2、關于專屬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fon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p>
3、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4、根據現(xiàn)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之下共有9個四級案由,分別為:(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嚴格來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分屬不同的四級案由規(guī)定,是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5、但是,實踐中的情形要遠比法律的簡要規(guī)定來的復雜。實踐中,以勞務分包為名行施工合同之實的情形比較普遍,是否將勞務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qū)分開來,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轄階段探究勞務分包的真實履行現(xiàn)狀,從而根據客觀事實來確定有關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處理時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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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管轄
法律分析: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所以,如果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的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勞務合同糾紛管轄
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通過協(xié)議方式約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衍生問題:
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勞務合同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因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一、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勞務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yōu)先管轄原則。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yè)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xiàn)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yè)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xiàn)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fā),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yè)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奔磩趧雍贤男械睾陀萌藛挝凰诘氐姆ㄔ簩趧蘸贤m紛都有管轄權。因此,在法律上,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務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是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2)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務合同糾紛訴訟。二、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一)協(xié)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xié)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二)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三)仲裁合同當事入協(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四)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三、勞務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xié)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xié)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所調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協(xié)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