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類
法律主觀:
交通肇事罪 屬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 刑法 》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guī) ,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的關系
法律主觀: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別在于: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社會公共安全; 2、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為故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的車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車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車禍如果導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行為人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行為造成的危險狀態(tài)以及犯罪主體的主觀罪過不同。
首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危險狀態(tài)一般高于交通肇事罪。
其次,交通肇事罪主觀要件一般是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一般為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輕易認定犯罪主體具有間接故意,因為所有參與者自己也處于其造成的風險之中,很難證明其對自己的法益持有放任的態(tài)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條競合嗎
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上存在著法條競合的關系,后者是一種兜底性的設定,當行為人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時,為了避免放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
一、犯罪構成不同
1、客體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并且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飆車威脅公共安全行為。
(3)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在違反規(guī)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fā)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tài)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要求有嚴重后果,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罪,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沒有發(fā)生嚴重夠過,也可構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蛘呓煌ㄕ厥轮乱蝗艘陨现貍?,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但是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發(fā)生嚴重危害后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構成本罪。
5、量刑不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最高位死刑,交通肇事罪最高為有期徒刑。
二、超速是否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超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具體情況如下:
1、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在飆車、醉酒駕車、無證駕駛這種危險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會非常嚴重,對他人生命傷害危害非常大,對于這種行為本身就應該入罪;
3、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guī)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qū)別:
1、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三、高空拋物尋釁滋事罪指的是什么
高空拋物尋釁滋事罪指的是行為人有高空拋物行為,但由于情節(jié)較輕,或者主觀上不存在故意,那么就可能會被判為尋釁滋事罪。
1、《刑法》第291條之二第2款規(guī)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苯Y合相關案件判決,可能與高空拋物罪發(fā)生競合關系的,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尋釁滋事罪以及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罪名。
2、想象競合,系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研究本罪與他罪的競合關系,關鍵要厘清該罪名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問題,其核心是對“危險方法”及“公共安全”的理解,即高空拋物是否屬于與防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相當的危險方法,高空拋物在何種情況下屬于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只要導致(或可能導致)“不特定人”重傷、死亡,即屬于“危害公共安全”。這方面,應當按照多數學者觀點,對“危險方法”按照同類解釋原則,嚴格限制其范圍。
3、同時,在判斷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時,要突出公共安全中“不特定”和“多數人”的特點,將“不特定”界定為“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造成的危險或者侵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而非“誰碰到誰倒霉”。準確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述特質,可以更好地區(qū)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從而避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為重罪中的“口袋罪”。
4、具體來說,由于高空拋物罪歸類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不屬于危險犯,不需要進行“具體危險”的判斷。因此,只有在高空拋物導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緊迫的、現實的“具體危險”時,才存在高空拋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問題。而是否存在“具體危險”,則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個別化的判斷。
比如,往人群密集處拋擲有殺傷性的物品,可能導致他人重傷、死亡或踩踏事件的,即屬于二者競合的情況,應當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在高空拋物導致他人輕傷、重傷、死亡或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但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的情況下,屬于高空拋物罪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罪名的想象競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133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別
客體不同、客觀要求不同。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且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私設電網、駕車撞人、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等。
對酒后駕駛造成重大傷亡的案件,如何區(qū)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909號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飲酒后并沒有立即開車,而是休息到當天17時左右才開車,開車撞人后沒有繼續(xù)駕車沖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動措施,表明其對可能發(fā)生的危害后果持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心態(tài),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1.被告人杜某在主觀上系過于自信的過失,而非間接故意:
①杜某為避免危害后果發(fā)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飲酒后并未立即開車,而是休息數小時后才開車,表明其已經認識到酒后開車對公共安全有較大的危險,并為避免發(fā)生這種危險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雖然這項措施客觀上沒有完全消除醉酒狀態(tài),但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發(fā)生的心態(tài)。
②當杜某意識到其駕駛的汽車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動措施,并下車查看情況,發(fā)現確實撞到人后立即報警,表明其并非不顧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是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持反對、否定的態(tài)度。
③杜某的行車速度比較正常。
2.被告人杜某在客觀上僅實施了一次撞擊的行為,行為人對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對、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傾向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在大學校園道路上醉酒開車撞死人適用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么來分析吧,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觀形式是過失,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形式是故意,從正常角度來看,在校園開車一般沒有故意去傷害其他人,只是做為代步工具,但如果是喝了酒去開車,那就明顯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屬于以為自己技術,高就算喝酒開車不會有事的情況。所以這種情況定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