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包括)
在行政訴訟中什么情況下原告應予適格
行政訴訟中適格的原告主要是指: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時也可以做行政訴訟的原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兩高關于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時,如果沒有其它規(guī)定的機關予以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新檢察院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4次會議、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3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主要任務是充分發(fā)揮司法審判、法律監(jiān)督職能作用,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督促適格主體依法行使公益訴權,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規(guī)定,遵循訴訟制度的原則,遵循審判權、檢察權運行規(guī)律。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市(分、州)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查收集證據(jù)材料;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應當配合;需要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
第八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人民檢察院送達出庭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并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員出庭通知書。派員出庭通知書應當寫明出庭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以及出庭履行的具體職責。
第九條出庭檢察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讀公益訴訟起訴書;
(二)對人民檢察院調查收集的證據(jù)予以出示和說明,對相關證據(jù)進行質證;
(三)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辯論并發(fā)表意見;
(四)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由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員參加。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執(zhí)行。
二、民事公益訴訟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檢察機關已經履行公告程序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本解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shù)怯浟浮?/p>
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人民檢察院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釋明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訴訟請求。
第十九條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xiàn)而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行政公益訴訟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出現(xiàn)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xù)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二)被告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證明材料;
(三)檢察機關已經履行訴前程序,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本解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shù)怯浟浮?/p>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xiàn),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變更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區(qū)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訴訟判決:
(一)被訴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并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
(二)被訴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訴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三)被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被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判決予以變更;
(五)被訴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職權,未濫用職權,無明顯不當,或者人民檢察院訴請被訴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將判決結果告知被訴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關的職能部門。
四、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未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本解釋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如何證明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1)將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護的權益,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重要標準,與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也相互契合。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評判,除了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據(jù)行政機關所主管的行政實體法;(2)將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護的權益,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重要標準,與現(xiàn)行公益訴訟的立法和實踐相一致。行政訴訟的宗旨,體現(xiàn)了權利保護和權力監(jiān)督的統(tǒng)一性。適格原告的起訴,既在主觀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又在客觀上維護法秩序,監(jiān)督依法行政,有利于法治國家建設,從而體現(xiàn)出主觀為自己,客觀為他人的樣態(tài)。行政訴訟法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明: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該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和與之發(fā)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就是說和當事人發(fā)生行政爭議,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參加訴訟并進行應訴的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代表國家和地方獨立進行行政管理,并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獨立參加訴訟的組織。具體的行政訴訟中被告主要有以下兩類:第一類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包括:一是平時理解的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二是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如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三是部分行政機關派出機構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單獨作為被告,如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成為行政法上的被告。除上述行政機關外,還有一類是其他社會組織。包括:1.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范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2.部分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內實施的,可以成為被告,比如高校、律師協(xié)會等行業(yè)協(xié)會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原告適格的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結婚證等證據(jù)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yè)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商業(yè)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jù)。如合同、協(xié)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fā)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二、行政訴訟原告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公民、法人和組織;
2、認為受到的損害須和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系;
3、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三、判定適格的思路:
1.首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權利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訴訟權利能力是不管具體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問題。而當事人適格則是就某一具體案件誰應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問題。二者既相區(qū)別又相相聯(lián)系。當事人適格必須以有訴訟權利能力為前提,無訴訟權利能力肯定為當事人不適格,但有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適格。在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時當事人能力是一個前提性問題,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來。
2、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根據(jù)原告起訴時訴的聲明來判斷。
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應當根據(jù)當事人起訴時訴的聲明來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把當事人適格與實際的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等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對于當事人是否適格,應當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判斷,并非以法院調查結果為準,即從形式上認定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應當在何特定當事人間解決才具有法律上意義,與該法律關系本身是否實際存在是兩回事。當事人不適格,無庸再就本案訴訟標的進行判斷。因此,切不可把當事人適格與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等同起來。即當事人適格與勝訴無必然的聯(lián)系,當事人不適格,肯定敗訴,但當事人適格,未必勝訴。如甲提起訴訟要求乙予以侵權損害賠償,后法院認為侵權人為丙而不是乙,這種情況下雖然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張乙為侵權人,在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甲和乙分別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均為適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對乙的訴訟請求無理由,應當判決駁回,而不是當事人不適格。如果甲以丙侵權為由起訴要求乙賠償,若乙和丙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那么此種情況應當為當事人不適格。當然,在特定情況下法院調查的結果也可以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依據(jù)。如原告以清算組的名義提起訴訟,但在法庭審理中,法院發(fā)現(xiàn)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組,此時法院應以原告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檢察機關為什么最適合提起公益訴訟
2015年1月,貴州省畢節(jié)市金沙縣檢察院將環(huán)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職責處罰某企業(yè)。這是我國首起由檢察機關直接作為原告向環(huán)保部門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行政訴訟是國家基本訴訟制度,俗稱“民告官”,是行政相對人為尋求司法救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由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以此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實現(xiàn)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訴訟主體適格是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應該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政相對人。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存在潛在的侵害危險,但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適格的訴訟主體。這種情況下,違法行政行為不能進入訴訟程序,無法接受司法審查,缺乏有效的司法監(jiān)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是根據(jù)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職責以及我國法治進程的現(xiàn)實情況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一是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監(jiān)督審判權和行政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主要是因為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或存在潛在的侵害危險,是在法律實施中發(fā)生的問題,理應納入法律監(jiān)督范疇。二是檢察機關具有專門性、獨立性、外部性特征,地位超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能有效解決訴訟費用負擔、舉證不能、敗訴負擔等現(xiàn)實問題。行政公益訴訟不單純以追求勝訴為目的,而是客觀公正地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三是檢察機關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優(yōu)勢條件。行政公益訴訟,是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訴權,檢察機關處于行政公訴人的地位,享有行政訴訟原告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檢察機關在獲取證據(jù)、舉證能力、技術手段以及對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等方面,基本上與行政機關保持平衡,符合權力對等和抗衡的法治精神。四是符合訴訟的基本法理。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形式當事人”,以行政公訴人的名義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主動、積極的程序性公權力,只是啟動相應的訴訟程序,提請法院對行政行為依法裁判,不具有終局或者實體處分的效力。違法行政行為能否得到糾正,最終要通過法院的裁判來完成。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該有嚴格條件限制。行政公益訴訟不同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政自訴權,必須有嚴格限制。一是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無法提起公益訴訟。三是被訴行政行為與檢察機關(檢察官)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只有同時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檢察機關才能考慮啟動訴訟程序。當前,行政公益訴訟應該嚴格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范圍限定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必須堅持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遵循一系列權力運行和行政訴訟活動規(guī)則。一是堅持審慎穩(wěn)妥原則。鑒于行政公益訴訟尚處于探索階段,范圍不宜放得過寬,應當重點考慮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行政公益訴訟要求較為迫切的典型案件提起訴訟。二是恪守司法謙抑原則。監(jiān)督不是干涉,要尊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職能,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的,可以考慮先提出檢察建議,對不采納檢察建議或者采納建議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再提起行政公益公訴。三是嚴格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行政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要嚴格依據(jù)《行政訴訟法》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行政公訴案件,法院要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審理,及時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