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的流程和手段(離婚財產分割流程)
夫妻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割
法律主觀:
一、夫妻離婚時應該如何分割夫妻的財產呢
離婚時分割夫妻財產,首先需要區(qū)分是個人財產,還是 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在離婚時如無特別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包括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購置的財產,即知識產權收益等,還包括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在婚后約定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具體的分割方式,可以雙方協(xié)商確定。若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方式,實現(xiàn)離婚財產分割的目的。
二、夫妻離婚贍養(yǎng)老人嗎
夫妻離婚后,就沒有義務贍養(yǎng)對方的父母了,因此,你和丈夫離婚后,你無需贍養(yǎng)對方的父母。
三、夫妻離婚可以分些什么財產
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而根據我國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一、分割的標的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以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因此,要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首先正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也有界定,該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13條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從財產的存在形態(tài)上看,包括現(xiàn)金、銀行存款、房產、家具、公司股權、私營企業(yè)、知識產權、共同債權、房屋承租權等,凡是法定或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具備財產利益的,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事實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界定相當得復雜,除了法律明文規(guī)定,現(xiàn)實生活中還出現(xiàn)了許多財產形態(tài),對于這些財產利益,應當根據立法精神進行個案分析。二、分割的方式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xié)議約定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一定的原則進行裁判,也可以兩種方式結合進行。在具體的分割方法上,視不同的財產形態(tài)可以進行平均分割、拍賣后分割、折價補償、競價分割,等等。平均分割即指夫妻雙方平均分得財產,如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即可進行平均分割。拍賣后分割是指對財物進行拍賣后,就拍賣所得價款夫妻間進行分割,如夫妻雙方均不愿持有所有的財物,此財物即可拍賣后進行分割。折價補償即指由夫或妻一方取得財物的所有權,同時對另一方給予折價補償,如對于無法進行實體分割的財物可采此方法。競價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對于某一特定財產進行競價,由出價高者取得該財產,同時給予對方一定補償。如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即規(guī)定了此種方式。三、分割的原則除上述供分割的標的范圍與分割方法外,基于不同的考量,各國法律一般均會確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些基本原則,離婚時公平分割財產應考慮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雙方各自的就業(yè)能力、商業(yè)機會;(2)夫妻雙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3)夫妻雙方各自的身體狀況、年齡差異;(4)個人財產的數量和質量;(5)婚姻持續(xù)的時間和各自對家庭的貢獻。有些國家還會考慮一方的過錯以及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主要確立了均等原則、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原則、經濟幫助原則等一些基本原則。1、均等原則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面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這是我國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這一根本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的體現(xiàn)。事實上,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于女方,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均等分割,隱含著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一方的利益,即使無工作一方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財產有共同的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以維護其利益。平等的概念不單單意味著以相同的方式對待所有的人,給不同處境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只會使不公平長期下去,而不會使之消失?;橐龇ǖ膶嵸|正義就是要在保護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到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實現(xiàn)雙方利益的平衡,而不僅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因此,應當根據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充分考慮男女離婚后的具體情況,為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對處于弱勢的一方多分割財產甚至分割全部財產。2、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新《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痹撛瓌t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它強調男女雙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由于父母離異后給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的一個較好的環(huán)境里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另外,目前在我國許多家庭中,夫妻雙方的經濟實力還存在實際差別,女方在家務勞動中付出較多,在經濟地位、生活能力上總體較弱,適當照顧是必要的,所以明確了照顧的性別。雖然從理論上講,夫妻雙方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是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中,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婚姻家庭中往往都是妻子為承擔家務而放棄個人的事業(yè)追求,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和途徑對丈夫的成就和地位進行投資。因此我國婚姻法作出這樣的夫妻也是合理的。3、離婚損害賠償原則《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痹摋l即確立了離婚時報損害賠償原則。由于一方的上述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受到傷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受到極大的傷害外,在物質上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基本上得不到賠償。所以《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保障離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可以使無過錯方獲得物質賠償,還可獲得精神賠償。4、經濟幫助原則新《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贝思唇洕鷰椭瓌t?;橐龇m然規(guī)定了離婚時處于劣勢的一方幫助適用男女雙方,但實質意義上在于保護婦女的離婚權利。由于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不但在經濟上處于劣勢,而且在傳統(tǒng)文化上和習俗上會遭到特有的困難,導致她們在生活上處于邊緣化境地。這一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xiàn),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5、損害賠償原則我國《婚姻法》在47條還規(guī)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現(xiàn)實的離婚訴訟中,缺乏誠信的一方總是千方百計地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使離婚時能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嚴重“縮水”,而一般情況下,沒有證據意識或缺乏法律意識的人很難拿出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證據。這樣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往往只是應有財產的一半或者更少。法律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正是體現(xiàn)了公平的理念。四、分割的效力夫妻共同財產經分割后,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所分割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形態(tài)也由共同所有轉為分別所有。但是應當注意到,這種分割的效力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效力,對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共同債務,夫或妻一方不得以共同財產已經分割為由,拒絕清償超出其分得財產范圍的債務,但是其在完全清償后,有權根據分割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確定的財產分割內容向另一方進行相應份額的追償。
老人在世時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老人在世時家庭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協(xié)商分割:老人在世時,家庭成員可以協(xié)商分割家庭財產,達成共識。這種方法需要家庭成員之間的互相理解和尊重,以達成公平合理的協(xié)議;
2、法律分割:老人在世時,家庭成員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分割家庭財產,如委托律師代理或者通過法院裁決。這種方法需要家庭成員之間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程序的保障;
3、贈與分割:老人在世時,可以將家庭財產贈與部分或全部的家庭成員,達到家庭財產的分割。這種方法需要老人的自愿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協(xié)商;
4、受遺贈分割:老人在世時可以通過遺囑將家庭財產留給特定的家庭成員,達到家庭財產的分割。這種方法需要老人的自愿和法律程序的保障;
5、公正分割:老人在世時可以選擇公正機構來分割家庭財產,如銀行、公證處等。這種方法需要公正機構的權威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合作。
一,老人一方去世房子歸誰
1、老人一方去世,若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則房子產權一半歸配偶,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若房產為老人個人財產,則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4、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5、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父母一方去世子女有繼承權嗎
1、父母一方去世子女有繼承權;
2、子女對于父母雙方的遺產都是具有繼承權的,而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這種繼承權并不會因為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還在世而喪失。不過在分割遺產時,需要對于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在世一方父或母的部分分離出來,剩余的部分才是死者的遺產。
綜上所述,老人在世時家庭財產分割方式有:協(xié)商分割;法律分割;贈與分割;受遺贈分割;公正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房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房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具體如下:
1、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要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
3、協(xié)商不成時,法院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為原則判決;
4、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補償,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處理如下:
1、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