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實施意見)
刑事賠償保證金提被害人明確表示不和解存制度條件有哪些
1、被害人明確表示不和解的意愿:被害人必須明確表示不愿意與犯罪嫌疑人和解,即不愿意通過和解方式解決案件。
2、提存刑事賠償保證金:被害人需要提存一定金額的刑事賠償保證金,作為對犯罪嫌疑人的賠償要求的擔保。具體的金額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和被害人的損失確定。
3、制度審查:法院會對被害人的不和解意愿進行審查,確保其真實、自愿,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
4、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并非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而是在特定情況下適用。
交通肇事罪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嗎
適用。
根據查詢百度律臨得知,交通肇事罪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保障被害人權益:通過提存賠償保證金,可以確保被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避免因被告人無能力賠償而導致被害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2.提高訴訟效率:如果被告人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可以在庭審前將賠償保證金交至法院指定賬戶,從而加快案件審理進度,提高訴訟效率。
3.減輕被告人家屬負擔:如果被告人被判刑入獄,則其家屬可能需要承擔更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義務,而通過提存賠償保證金則可以減輕這些負擔。
4.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通過該制度的實施,可以使當事人雙方在庭外和解,減少矛盾和對立情緒,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賠償保證金提存不和解被害人能拿么
這種情況被害人能拿。
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既保障了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也讓被告人主動履行自己的賠償責任從而獲得從輕處理的機會,實現了雙贏,賠償保證金提存不和解被害人是能拿的。
各地司法機關不斷探索和完善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有效促進刑事和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檢察機關、公證機構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由檢察機關綜合考慮社會危險性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對其在不同訴訟階段采取相應措施的辦案制度。
《實施辦法》明確了刑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原則、適用條件、申辦流程以及經辦機構職責,對賠償保證金提存工作的申辦對象、申辦材料、銜接分工、提存款告知、保證金領取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guī)范。
《實施辦法》的設立可以確保賠償有渠道、受償有保障,還能有效減少羈押,為判處輕緩刑創(chuàng)造條件。通過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既能有效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的認定問題,保障受害方能夠及時獲得賠償,又能降低訴前羈押率、提升不捕率和不訴率,有效節(jié)約司法資源;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據悉,該制度適用要結合具體案情,做到“自愿而不強制”“協(xié)調到位而不越位”,并積極與當事人溝通,及時評估風險,防止矛盾激化。
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合同保證金可以提存。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一、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1、賠償保證金制度”即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2、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賠償數額協(xié)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等原因暫時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表示賠償意愿并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向公證機構提出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檢察機關將該情節(jié)作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不起訴決定或提出從輕量刑建議等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制度。
二、賠償保證金制度主要適用四類案件:
1、一是故意傷害(輕傷)案。主要指因家庭、鄰里糾紛等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不包括致輕傷后果的尋釁滋事案、妨害公務案、非法拘禁案等。
2、二是一般過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過失致人重傷案及過失致人死亡案等。
3、三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犯罪案件。
4、四是老年人及殘疾人犯罪案件。
三、賠償金要交稅
1、勞動者所獲得的賠償金應當按規(guī)定計入其綜合所得中
2、用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去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出的金額就是勞動者在該項收入中所要繳納的個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刑事案件提存保證金細則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結合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確定本地區(qū)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審批的數額標準。
其中,結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對其他刑事犯罪,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對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的主犯、慣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嚴重、民憤大等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采用取保候審。嚴禁以錢贖罪,放縱犯罪嫌疑人。
第四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為單位的,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該單位交納保證金。
第五條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第六條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
第一條為了正確、有效地運用取保候審措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近日,龍崗區(qū)司法局與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舉行《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聯(lián)簽儀式,標志著深圳市首個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出臺,這是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舉措,是破解司法辦案瓶頸和障礙的有效方案,是維護被害方權利的有力保障。
據了解,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檢察機關、公證機構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由檢察機關綜合考慮社會危險性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對其在不同訴訟階段采取相應措施的辦案制度。
《實施辦法》明確了刑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原則、適用條件、申辦流程以及經辦機構職責,對賠償保證金提存工作的申辦對象、申辦材料、銜接分工、提存款告知、保證金領取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guī)范。
《實施辦法》的設立可以確保賠償有渠道、受償有保障,還能有效減少羈押,為判處輕緩刑創(chuàng)造條件。通過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既能有效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的認定問題,保障受害方能夠及時獲得賠償,又能降低訴前羈押率、提升不捕率和不訴率,有效節(jié)約司法資源;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據悉,該制度適用要結合具體案情,做到“自愿而不強制”“協(xié)調到位而不越位”,并積極與當事人溝通,及時評估風險,防止矛盾激化。
刑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利弊
1、是有利于被害人賠償資金的保障(按文件要求,提存的數額一般要高于實際賠償數額)。
2、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現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取得受害人諒解及從輕量刑。
3、是有利于辦案機關廉潔自律,降低辦案人員廉政風險。刑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項制度的實施,可有效預防糾紛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刑事案件賠償金提存制度
法律主觀:
對于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法有以下規(guī)定: 第一節(jié)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 侵犯人身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 承擔賠償責任 :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 不負刑事責任 的人被羈押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 不追究刑事責任 的人被羈押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 和 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 二審發(fā)回重審 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zhí)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fā)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fā)現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 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zhí)行。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