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內土地被征用賠償歸誰所有(承包期內土地被征用賠償歸誰所有法院執(zhí)行書)
承包期內土地被征用賠償歸誰所有
一般是歸承包方所有,如果是集體承包的土地,土地補償費是屬于集體組織所有的,若地上種植了一些產物,這部分獲得的補償是屬于產物所有人的,也就是說產物所有人無法獲得土地補償費。
1、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補償款歸土地所有人所有;
2、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3、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4、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承包地合同怎么寫?
書寫承包地合同,需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以及住址,還有是自愿達成協(xié)議。
2、承包土地的面積有多少、所在位置等。
3、土地用途是用于種植還是建筑及承包形式、承包經營期限比如從哪年起,到哪年結束。
4、承包土地上的物品如何處置的約定,比如毀壞后的賠償金額或者買斷的金額。
5、承包金的數額以及交付方式是現(xiàn)金還是刷卡、支付期限也就是說哪天交錢。
6、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所要具備條件。
8、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9、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并且表明合同一式幾份分別在那些單位或者個人手上。
10、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并注明合同簽訂的日期。
綜上所述,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補償款歸土地所有人所有。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
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補償歸誰
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補償歸誰
1、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如下:
(1)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執(zhí)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被征用的流程有哪些
土地被征用的流程如下:
1、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2、審查報批。征用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
土地被征收的,將有土地征收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有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征收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也可以直接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土地承包期間土地被國家征收,補償歸誰
法律主觀:
土地承包期內被征地應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征收的承包地是耕地的補償費應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承包后被征用補償歸誰
法律分析:一般是歸承包方所有,如果是集體承包的土地,土地補償費是屬于集體組織所有的,若地上種植了一些產物,這部分獲得的補償是屬于產物所有人的,也就是說產物所有人無法獲得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承包后補償款歸誰所有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那么土地承包給他人后補償款應該歸誰所有?
1、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來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誰的,該部分補償就是誰的。
2、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的補償,由于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是歸村集體所有的。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土地上的附著物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是對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所有者的。
土地出讓金指的是什么1、政府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其他使用者,并按照規(guī)定收取一定費用,這個費用即為土地出讓金,也就是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2、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guī)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3、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xù)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xù)期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按照什么標準收?1、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上上述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如果有異議,可以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需要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征用地土地補償的法律具體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定義如下:
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yè)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來源給予的一種生活安置性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guī)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4、按照以上規(guī)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權人如果同意本集體組織確定的統(tǒng)一安置方案,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組織統(tǒng)一安排失地農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集體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土地承包權人。
綜上所述,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農民集體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長期投工、投資的補償。其標準為: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之年均產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各地方參照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guī)定,一般為該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補償費屬于專用款項,依法應由被征地單位統(tǒng)一掌握,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yè)建設必須節(jié)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
第四十一條
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土地承包轉讓,征用費糾紛;把土地讓別人種了,未簽訂轉讓合同;土地被征用后,征用補償費應該歸誰?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于您家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對方所有,協(xié)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xié)商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于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fā)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tǒng)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fā)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土地流轉后承包地征地補償歸誰?
一、 土地流轉 后承包地 征地補償 歸誰? 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fā)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fā)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土地被征收后,不僅需要對 土地所有權 人進行補償,還需要對用益物權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進行補償。《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币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fā)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fā)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二、 征地補償費 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 征地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地補償費用如何計算?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 2、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百五十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yǎng)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國家在征收土地時一般是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進行發(fā)放補償金的,被征收的土地類型一般包括居民用地、農作物、林地等,若征地范圍屬于承包地,補償費應當屬于受讓方所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征地補償費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
承包集體土地被征用補償款歸誰
法律主觀:
一、家庭承包土地征收補償款歸誰所有
農村家庭承包集體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其中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家庭土地承包能否繼承
家庭土地承包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繼承,繼承時需要繼承人與發(fā)包人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一致簽訂承包協(xié)議,繼承人進行生產收益,繼承開始后,按照 法定繼承 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三、耕地的承包期限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8.4億畝,人均1.4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
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fā)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 土地承包期 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 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yè)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yè)經濟的發(fā)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于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穩(wěn)定和農業(yè)的發(fā)展。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guī)定,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現(xiàn)實要求。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