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起訴條件(行政訴訟起訴條件有哪些)
行政訴訟幾種特殊情況的原告資格認定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是原告。根據這一實質性規(guī)定來看,所謂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這一定義,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原告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3、原告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人。下面將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原告資格進行闡述。 一、關于受害人能否作為原告的問題。 此處所說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體違法行為侵害的人。加害人由于受到行政機關處罰也稱為受罰人。在發(fā)生侵害時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不予受理,這里沒有受罰人;二是行政機關進行了處理,處罰了加害人,但受害人仍然不服。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有原告資格的問題。筆者認為,受害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有原告的資格,只要其他條件具備,就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其理由是:1、有的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起訴,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度舾蓡栴}的解釋》也明確規(guī)定了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行政訴訟法承認權利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向主管行政機關的要求保護是一種合法權利,即受保護權。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5項就規(guī)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人有權向法院起訴。這樣的規(guī)定實際上就是全面承認受害人原告資格而不是僅限于個別領域。 二、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處理后的行政訴訟原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對這類問題分別作了解釋與區(qū)分,《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只規(guī)定了“調解行為”和“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沒有區(qū)分強制與否等,但是,筆者認為,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強制性決定”、“處理決定”不服的糾紛當事人,均可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仲裁”不服的糾紛當事人,則只能以民事訴訟原告資格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在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決定時,是具體行政行為,原民事糾紛雙方主體如有不服,均有資格作為原告而起訴。當然在一個案件中可考慮一方作原告,另一方為訴訟第三人。 三、關于企業(yè)投資人的原告資格的問題。 在有兩個以上投資人組成的各式各樣的企業(yè)中,投資各方的權益與所投資組成的企業(yè)的權益,一般情況下都是混同的、一致的,但是,在個別情況下二者的權益也可以不一致。這就有必要探討作為投資者的企業(yè)內部權利人的原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規(guī)定:一是規(guī)定聯(lián)營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的聯(lián)營、合營、合作各方,認為聯(lián)營、合資、合作企業(yè)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二是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以企業(yè)名義提起訴訟。從以上兩個方面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對于聯(lián)營、合資、合作企業(yè)內部的權利人賦予了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承認無論是企業(yè)權益受損還是內部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損,該內部權利人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充當原告,而且都可以以內部權利人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對于股份制企業(yè)則有所不同,由于在股份制企業(yè)中,股東的權益被認為是被企業(yè)完全吸收,所以,涉及企業(yè)權益的時候,它的利害關系人就成為了企業(yè)而不包含企業(yè)的投資人。至于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是作為企業(yè)的權力機構代表企業(yè)權益的,他們以企業(yè)名義起訴仍然是企業(yè)的原告資格問題。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等,一方面是企業(yè)的內部權利人,另一方面,它也是投資人即股東行使權利的組織形式。 所以,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這條規(guī)定,同樣可以推導出投資人也是利害關系人的結論。只不過在股份制企業(yè)中,投資人行使其權利仍然要通過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等形式。另外,這里面也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就是股東的權益是否完全被企業(yè)吸收?股東的權益與股東大會等所代表的權益是否完全是同一權益?大股東的權益在行政決定中如果被保護了,而成千上萬小股東的權益在行政決定中則被侵害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投資人的原告資格能否也適用于股份制企業(yè),目前的司法解釋并未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投資人的權益應當得到全面承認與訴訟保護,而不能以企業(yè)權益或企業(yè)權力機構來抹殺投資人的獨立權益與主體地位,也不應當人為地以企業(yè)性質來限制投資人的原告資格。 四、關于企業(yè)被終止或改變形態(tài)與隸屬關系情況下的原告資格問題。 《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被具體行政行為終止或改變形態(tài)與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yè)是否具有原告資格。這是不是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yè)不具有原告資格呢?筆者認為不是的。無論是國有企業(yè)還是非國有企業(yè),都有一定程度的 企業(yè)權益,行政訴訟法也明確承認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以,國有企業(yè)被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該國有企業(y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的。只不過在實踐中,改變國有企業(yè)形態(tài)與隸屬關系的行為往往是由該企業(yè)國有資產代表人作出的,國有企業(yè)的經營自主權與非國有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應當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具體處理其原告資格問題。 對于非國有企業(y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則更明確、統(tǒng)一,凡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yè)隸屬關系的,該企業(y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1、行政機關的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改變隸屬關系這些行為形式,只是示范性質的列舉規(guī)定,不是也不應該是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的全部形式或限定范圍;2、涉及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的行政行為,企業(yè)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資格。雖然企業(yè)可能已經被行政機關注銷,但必須賦予其司法救濟的權利與資格,原企業(yè)與注銷行為有利害關系,具有起訴的原告資格,能夠代表企業(yè)提起訴訟的既有企業(yè)的權力機構,也有法定代表人。(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簡述行政訴訟法對起訴設定的條件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案的起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原告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其他行為。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認為”是一種主觀上的認為,并不一定必須是客觀上構成了侵犯,但原告所主張的權利與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卻是原告主觀“認為”的客觀前提。二、有明確的被告。1.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授權組織,非行政主體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2.被告參加行政訴訟不一定是因為其做作出了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因為起訴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提出指控。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四種類型:撤銷之訴、限期履行之訴、變更之訴、確認之訴。)四、屬于人民法院的受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即原告請求保護的權益,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作用的領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一、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 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 訴訟 參加人(原告、被告、 代理 人等)進行 訴訟 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它規(guī)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和行政 訴訟 參加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是現(xiàn)代國家據以建立行政 訴訟 制度的法律依據。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 憲法 的規(guī)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二、 行政訴訟法 全文司法解釋的內容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xiàn)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 立案 ,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 訴訟 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 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律接收 起訴狀 。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 立案 ;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 起訴狀 后七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 立案 。 起訴狀 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 立案 。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 立案 ,并載明不予 立案 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 立案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有具體的 訴訟 請求”是指:(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六)請求解決行政協(xié)議爭議;(七)請求一并審查規(guī)章以下規(guī)范性文件;(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九)其他 訴訟 請求。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 訴訟 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 立案 的,應當 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 代理 人、指定 代理 人、代表人為 訴訟 行為的;(五)未按照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六)重復起訴的;(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九) 訴訟 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 開庭審理 的,可以逕行 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 訴訟 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 訴訟 代理 人。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第七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 級別管轄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 舉證責任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必須的條件有
提起行政訴訟必須的條件有:
1、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通常需要有明確的行政行為作為訴訟的對象。這可以是政府機構、行政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處罰等;
2、訴訟主體的資格:通常情況下,只有受到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相關方才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這可以是個人、企業(yè)、組織或其他具有相關權益的當事人;
3、 訴訟時限:行政訴訟可能有特定的時限要求,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逾期可能會導致訴訟無效;
4、 內部申訴程序:在某些國家或地區(qū),可能需要先經過內部申訴程序,如上訴或申訴,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5、 證據支持:提起行政訴訟通常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訴訟請求。這可以是文件、記錄、證人證言等。
行政訴訟法的原則具體如下:
1、公正公平原則:三大訴訟法都強調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法院應該在審理案件時遵守平等原則,確保各方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
2、合法權益保護原則:三大訴訟法都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事實情況,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雙方爭辯權利原則:三大訴訟法都承認當事人的爭辯權利。當事人有權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并能夠適當地回應對方的主張和證據;
4、公開審理原則:三大訴訟法都倡導公開審理的原則,即案件的審理過程應該公開進行,以保證公眾的監(jiān)督和透明度;
5、證據自由原則:三大訴訟法都支持證據自由的原則,即當事人在案件中可以自由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法院應根據證據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來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我國的訴訟程序有三種,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的訴訟程序有不同的規(guī)則和原則。但是訴訟程序都是需要以法律為依據的,有著共同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 提起行政訴訟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而不是企業(yè)、團體或者別的法人,更不是個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具體指出行政機關處理決定存在的問題。比如案件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 違反法律規(guī)定 、 程序不合法 、處罰不當等等。當然,這些問題。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后才能確定。原告指出這些問題之后,必須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原裁決的訴訟請求,還應當提出事實和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正確。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5)有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規(guī)定可以直接起訴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應先 申請行政復議 。 (6)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提起行政訴訟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起訴的一般條件如下,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中,受案范圍與受理范圍之間的區(qū)別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圍,主要是解決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力。
行政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行政相對人的起訴,經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而決定予以立案的一種訴訟行為。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既包括行政訴訟案件,也包括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專指的是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并不包括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
二是,受案范圍是一種實體上的規(guī)定,而受理則是人民法院對于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必須予以受理,是一種程序上的規(guī)定。
三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法對于行政相對人可以起訴的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的范圍,具有雙向性;而受理,則是人民法院針對起訴行為的訴訟行為,具有單向性和職權性的特點。
四是,受案范圍主要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二條第一款;受理主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及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第四十九條等條款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對受案范圍、不予受理范圍等均有規(guī)定。二者同時也存在著密切聯(lián)系,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起訴條件中的重要內容。
五是,屬于受案范圍的,并不必然會被受理;受理了的,必然屬于受案范圍。
一般來講,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我國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什么?
我了解到,我國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包括:
1. 有訴訟主體資格:訴訟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具備起訴資格才能起訴。
2. 有訴訟對象:對行政行為或者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行政機關所作的不合法、不當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3. 訴訟請求具有明確、具體、合法的內容: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
4. 具有訴訟利益:起訴行為必須與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關聯(lián),具有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
5. 屬于起訴期限之內:行政訴訟期限為6個月,起訴必須在期限之內進行。當然,也有例外情況,例如沒有期限限制的強制執(zhí)行行為。
以上為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基本要求,但在具體的案件中還有很多細節(jié)問題需要考慮,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在行政訴訟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簡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的過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對于一些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案件,可以適用比較簡便、便捷的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對于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且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此外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fā)回重審、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刑偵訴訟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guī)定: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行政訴訟立案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行政 訴訟 立案 要符合下列要求: 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符合 行政訴訟法 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 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51條,人民法院在接到 起訴狀 時對符合本 法規(guī) 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