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行使撤銷權的解釋(民法典法定撤銷權的四種情形)
picc與中國關于撤銷權行使期限規(guī)定?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就會消滅。
一、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zhì)。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chǎn)。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chǎn)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使債權得到確保。
二、撤銷權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guī)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jīng)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于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xù)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nèi)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上文介紹了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方面的內(nèi)容,債權人若是知道了債務人為了躲債,有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財產(chǎn)等行為,要盡快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然若是超出了期限,撤銷權就消滅了,過后再起訴的話人民法院是不會給予支持的。
撤銷權的行使程序
法律主觀:
(一)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債務合法有效。這是前提條件,因為撤銷的行為針對的是損害債權的行為,如果債權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么撤銷權就沒有意義了。,(二)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的行為已經(jīng)或者即將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范圍。在債法領域,責任財產(chǎn)是指債務人用來承擔債務的財產(chǎn),一般債務人的合法個人財產(chǎn)就是他的責任財產(chǎn)。,(三)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特定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危害債權的性質(zhì)仍然存在。,(一)因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二)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引起的撤銷權;,(三)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引起的撤銷權。,(一)在3種情形下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1、債務人放棄其已經(jīng)到期的債權;,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并且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在低價轉讓時尚有未清償?shù)膫鶆盏摹?(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注意如下5個問題:,1、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并可以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2、應該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請求額不得超過債權人的債權。,4、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有過錯的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當分擔。,5、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在什么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
一、適用代位權、撤銷權的前提是納稅人欠繳稅款,即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屆滿時仍未繳納應納稅款。
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梢姡悇諜C關行使代位權需具備下列條件:
1、需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納稅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不包括非專屬于納稅人本身的債權)。
2、需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即納稅人應當收取債權,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說納稅人消極地減少其責任財產(chǎn)。
3、需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債權,且已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即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其償還債務能力的減弱,并達到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程度。
三、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
擴展資料:
行使撤銷權有下列三種情形:
1、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即納稅人對屬于自己的到期債權予以拋棄、免除。
2、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即納稅人以贈與等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
3、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納稅人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雖然是有償?shù)?,但由于轉讓價格畸低,明顯詐害了債權;同時,受讓人即第三人必須明知納稅人有該情形,即納稅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讓財產(chǎn)的價值與價款懸殊,顯失公平,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而在上述第一、第二兩種情形下,則不論第三人的主觀動機如何,稅務機關均可行使撤銷權。另外,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時,必須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即納稅人的行為已影響到其對欠繳稅款的繳納,稅務機關方可行使撤銷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債務人贈與房產(chǎn)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 債務人 贈與房產(chǎn) 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撤銷權(也稱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 債務 ,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 1、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 ①須有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法律行為,可以是買賣、借款等合同,也可以是贈與、免除等單方、無償合同行為; ②債務人的行為以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及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 ③債務人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本案中,兩原告與被告吳忠之間的 債權債務 已經(jīng)法院民事判決,而被告吳忠未積極履行歸還借款義務,并且在被起訴追償 欠款 過程中,將其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第三人陳昌,并辦理了產(chǎn)權變更登記,致債權人申請法院對 民事判決書 強制執(zhí)行 時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正是債務人的無償贈予行為,致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xiàn),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2、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指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即債務人明知其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處分財產(chǎn)或權利,即可推其具有惡意。 根據(jù)《 合同法 》第75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行使撤銷權的注意事項 根據(jù)《合同法》第74條和第75條的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撤銷權的主體為債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可以是一個或多個,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單獨行使撤銷權,但每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fā)生效力。象以上案例一中,鄭明華的債權人除五原告外,還有多人, 代理 人在接受委托時已告知委托人,其他人雖未起訴,但他們的行為后果將對所有債權人的利益發(fā)生效力,以免委托人對以后分配財產(chǎn)有誤會。 2、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即債權人必須通過 訴訟 的方式實現(xiàn)。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提起訴訟時,如果行為為債務人的單獨行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行為為雙方行為,則應以債務人與相對人為共同被告;同時有財產(chǎn)返還請求的,應以債務人、相對人以及受益人為共同被告。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而且是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數(shù)額,因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債權人的一般債權,故其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不限于行使訴權的債權人的債權數(shù)額。 4、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法律規(guī)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有兩種:一年和五年。 一年的除斥期間,指債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這是 債權人撤銷權 的一般除斥期間或普通除斥期間。象以上案例二中,吳某等是在1999年10月,申請執(zhí)行后才知道馬某的轉移財產(chǎn)行為的,故該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從1999年10月起計算為一年,而不是從馬某實施行為的1998年6月起計算。 五年的除斥期間,指債務人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是撤銷權的最長除斥期間。 該除斥期間是不變的期間,不適用 訴訟時效 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是由于債務人的惡意行為所致,故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不能由債權人負擔,而應由債務人負擔,這一必要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的規(guī)定,包括法院 訴訟費 、 律師 代理費和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這一規(guī)定是撤銷權制度設立的本質(zhì)原因所決定的。 6、撤銷權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經(jīng)法院的判決確定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債務人的行為從開始時失去法律約束力,債務人的行為在被撤銷前并非是當然無效。 7、法律適用問題,撤銷權是我國《合同法》確定的一項債權保全制度,《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的規(guī)定,“當時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除非另有解釋,只要在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均可以起訴。 在實踐中,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往往會采取多種手段或方法,債務人的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和表面的合法性,加上行使撤銷權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因此,我們除正確理解法律規(guī)定、全面掌握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和不放過任何注意事項外,還要不斷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研究,以提高運用撤銷訴權保全債權的能力,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綜上所述,關于 債務人贈與房產(chǎn)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的條件有哪些,我們要注意,撤銷權成立的要件主要是有兩個方面的,一種是客觀要件,另一種是主觀要件。另外,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法律規(guī)定一般是5年,如果超過期限,那么,是無法再行使撤銷權的。
債權人撤銷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有哪些
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四類。
(1)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行為”?!睹穹ㄍ▌t》第59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p>
(2)要約?!逗贤ā返?8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p>
(3)遺囑?!独^承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4)合同?!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p>
《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從法律歸屬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三類。
(1)行為人自己的行為。
(2)他人的行為,如《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薄逗贤ā返?5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薄逗贤ā返?93條規(guī)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行使?!?/p>
(3)行為人和他人的行為組合—合同。
從行為效力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兩類。
(1)無民事效力的行為?!逗贤ā返?86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笨扇我獬蜂N之行為,應無民事效力。
(2)有民事效力的行為,又可細分為兩類。未生效行為。如《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之善意相對人的行為。生效行為。如到達相對人之要約;完成給付之贈與行為,如《合同法》第192條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p>
從數(shù)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1)單數(shù)行為;(2)復數(shù)行為—合同。
從生效時間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1)生前行為;(2)死因行為—遺囑。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