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清償責任指什么(連帶清償責任與連帶保證責任的區(qū)別)
連帶責任和連帶清償責任的區(qū)別
一、連帶責任與連帶債務清償?shù)膮^(qū)別是什么?
1、責任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shù)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說數(shù)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2)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主體關系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shù)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二、連帶之債相關要件有什么?
所謂終局責任人,就是指對于數(shù)個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發(fā)生應最終負責的人。換言之,盡管各債務人的債務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獨立產(chǎn)生,但有時卻是由于最終可能歸責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債務的發(fā)生,這種可最終歸責的債務人就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不真正連帶之債內部追償?shù)男再|是讓與請求權。讓與請求權指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這首先充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xiàn)。讓與請求權具有以下要件:
1、受讓與權利者為對債權人履行了債務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
2、讓與權利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3、讓與請求權的客體為債權人對于發(fā)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終局責任人的債權。
債務人在債權人讓與請求權后,才能據(jù)此向終局責任人求償。法律采納讓與請求權的本意在于不使債權人取得雙重利益。因此,債權人在債權滿足后即應將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債權)讓與業(yè)已履行債務的債務人。
連帶責任與連帶債務清償?shù)呢熑尾煌黧w關系不同。與連帶之債相關的是終局責任人,是對于數(shù)個不真正連帶債務發(fā)生應負最終責任的人。債務人在向債權人讓與請求權后,可以向終局責任人求償。進行讓與請求權時,讓與權利者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清償責任啥意思
法律分析: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shù)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說數(shù)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于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連帶保證人為從債務人而非債務人,其所負的債務為從債務而非主債務,與主債務并非同一層次的債務關系,而連帶債務人承擔的債務皆屬主債務,效力層次相同。因此,主債務人為最終債務主體,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對全部保證債務對主債務人享有全部追償權,而不與主債務人分擔債務。簡言之,連帶保證人承擔的與本條所指主債務人間承擔的連帶債務并不相同,而不能因為連帶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具有涉他性就認為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也具有涉他性。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指什么
法律分析: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shù)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說數(shù)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中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shù)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chǎn)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指哪些
法律分析:連帶清償責任是指保證人為債務提供連帶的保證責任,當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不需要先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chǎn)。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啥意思
法律分析:
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shù)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說數(shù)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于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連帶清償責任中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shù)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shù)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衍生問題:
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qū)別?
第—,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股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正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guī)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什么是連帶清償責任?
1、責任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shù)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說數(shù)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2)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成立條件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guī)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連帶清償責任當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連帶債務,即合同約定的連帶責任。
法律規(guī)定的連帶清償責任。民法和商法所規(guī)定的連帶清償責任。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此為一般規(guī)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guī)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2)連帶責任的成立條件是: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3、主體關系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shù)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連帶責任
百度百科-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怎么劃分
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也沒有先后次序地根據(jù)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權利人有權要求每個責任人同時向自己清償,也有權要求其中某一個人清償全部債務。比如甲搬家公司派員工李某為客戶搬家,李某擔心人手不夠,請同學王某幫忙,搬家途中,王某從車上墜地受傷。在這種情況下,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擔連帶責任,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賠償。
補充責任,是指在責任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承擔其應付的民事責任時,由有關的人或單位對不足的部分予以補充的責任。如小學生小明和小濤在學校里發(fā)生打斗,致小濤脾臟破裂,在場老師陳某沒予制止。該案中,小明的監(jiān)護人應對小濤履行賠償責任,如果小明監(jiān)護人無力全部賠償,則應由存在一定過錯的學校來承擔不足的部分。
一、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shù)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比如擔保合同中的保證人,其主觀上雖無過錯,也未實施違法行為,但其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
(一)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shù)人之債,其中數(shù)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shù)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是對其進行代理活動中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過,而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聯(lián)系和行為上的配合,使得他們處于共同債務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同樣是債的關系,此債是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為從債,也即保證之債。
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我們這里所述的不可分顯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說的“連帶”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幾個責任人共同對某一特定主體承擔義務:“不可分的”則強調了這些責任人對共負的債務必須不分份額地承擔清償義務。這種共同債務的不可分割決定了各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就應無條件地承擔全部責任,其后才在內部關系中體現(xiàn)按份責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當然,連帶債務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絕對的。債務不可侵害性是對責任人而言,對責任人具有約束力,而債權人不受這種約束。當債權人允許責任人分擔債務時,這種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連帶責任的主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對象。該客體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相比,其外延顯得單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權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最普遍的客體物又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所決定的。其一是,連帶責任是一種財產(chǎn)責任,所以其客體必須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債務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因而這種客體在客觀上是可分別承擔的,而不應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為連帶責任的客體,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連帶責任人無法承擔連帶責任。
(四)連帶責任的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二、連帶責任的分類
(一)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
依連帶責任產(chǎn)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雖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無疑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民法通則》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須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梢?,在一般情況下,多數(shù)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
約定連帶責任是依照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chǎn)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連帶責任。由于債務人約定加重自己的責任的情形畢竟不多,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數(shù)來自法律的規(guī)定。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除了產(chǎn)生的原因不同外,還有連帶責任人主觀因素的區(qū)別。法定連帶責任均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該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觀上都有過錯,所以《民法通則》第66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兩者應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僅以事先約定為準。如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就主合同提供擔保,保證人主觀上并無過錯,只是基于保證合同中的約定而承擔連帶責任。
(二)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
依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又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fā)生而產(chǎn)生的連帶責任。
(三)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依產(chǎn)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雇員墻外懸空施工摔死 房主雇主被判連帶賠償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從合同皆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chǎn)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chǎn)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由于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因此,合同在成立時就無效。合同無效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即為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四)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確定后,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不分順序地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如合伙、半緊密型聯(lián)營、代理關系等。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順序上或者與責任總額不一定相等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如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連帶責任。倘若被保證人只能承擔60%的債務,那么保證人只能承擔另40%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