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是什么意思(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自)
要約承諾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要約 承諾是指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為成立要件,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當事人雙方的協(xié)商過程,在法律上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要約承諾需要: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就受該意思拘束;可以撤銷,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前到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必經程序嗎
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必經程序。
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必經程序。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等形式。且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事業(yè)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xiàn)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者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yè)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怎么理解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這句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依照本條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采用要約和承諾方式。所謂要約是指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人要約的意思表示。只有當要約人發(fā)出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作出承諾,說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正式成立。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沒有作出要約和承諾,合同不可能成立。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就是合同訂立的過程。一般來說,承諾的生效是合同訂立的完成,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一般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應當有合同當事人。二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三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雙方協(xié)商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雙方當事人在協(xié)商時,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要約和承諾方式。只有在一方的要約和另一方的承諾一致時,當事人的協(xié)商才算一致。上述三個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只要不具備這三個要件,合同不能成立。正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本條對合同成立的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給予了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合同成立,首先應當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對合同內容協(xié)商一致。在理解合同成立的要件時,應當注意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依法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協(xié)商一致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正式確定。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正式產生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這一程序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1.要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2.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無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復雜的反復協(xié)商,最后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合同是承諾嗎
對于合同大家都很熟悉,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其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小伙伴問合同是承諾嗎?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合同是承諾嗎
合同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是單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
單方承諾用法律術語可解釋為一種要約行為,也可解釋為承諾行為,這都是合同成立的一個階段,如果只有要約或只有承諾,都不構成完整的合同。單方承諾也可理解為贈與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被贈與人不表示拒絕,則此贈與行為成立。
二、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是什么意思
合同要約與承諾是的意思是:要約簡單地講要約人擬好一份合同(要約)希望別人簽約而發(fā)出合同(要約),承諾簡單地講受要約人同意簽約,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為成立要件,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當事人雙方的協(xié)商過程,在法律上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
(一)要約
要約簡單地講要約人擬好一份合同(要約)希望別人簽約而發(fā)出合同(要約):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就受該意思拘束;
3、可以撤銷,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前到達。
(二)承諾
簡單地講受要約人同意簽約:
1、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約,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到達要約人;
2、不得附條件;
3、受要約人拒絕、期滿未承諾、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失效;
4、如果承諾生效同時合同成立。
(三)要約承諾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為成立要件,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當事人雙方的協(xié)商過程,在法律上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
2、現(xiàn)代社會隨著經濟發(fā)展的日益復雜化,合同訂立的時空都在擴大,以要約承諾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為基礎判斷合同成立與否、進而分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就愈顯必要。
三、什么是合同承諾
承諾簡單地講受要約人同意簽約。在商務尤其是國際商務中又稱“接盤”,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凡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實質性的變更或修改的,都不構成承諾,而只是一個新的要約。承諾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合同是承諾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合同是一份相互保證的文件,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承諾才是有效的,不合理的承諾了也無效。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系?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xié)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fā)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qū)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xié)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yè)交易中,與“發(fā)盤”、“發(fā)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簽訂之前的要約是指什么,承諾是指什么
一、合同簽訂之前的要約是指什么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fā)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在合同實務中,應該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行為人邀請他人向其提出要約。要約引誘不是合同訂立的必要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即對行為人不具法律約束力。雖然要約邀請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訂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約而是邀請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由此而發(fā)的要約,須經發(fā)出要約邀請的一方表示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可見,要約邀請確切地說,僅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廣告等,都是較為常見的要約邀請。
2、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函件。究竟以什么形式作出,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具體合同而定。法律規(guī)定某種要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無法律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視具體合同自由選擇要約形式。
3、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發(fā)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
從理論上說,要約的效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對受要約的拘束力兩個方面。但在事實上,要約通常對于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對受要約人沒有拘束力。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只是在法律上取得承諾的權利,并不因此承擔必須承諾的義務。要約的拘束力,一般是指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要約人不得隨意改變要約的內容,更不得隨意撤回要約。否則,由此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賠償?shù)呢熑巍?/p>
但是,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要約對要約人不再具有拘束力:(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的;(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5)要約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作為法人的要約人被撤銷的。
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要約人撤回要約,應當向對方發(fā)出通知。撤回要約的通知先于或同時到達對方的,撤回生效。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達或者同時到達對方,因途中障礙而遲到的,收到人應當于收到撤回通知時立即將遲到的情形通知對方;未立即通知對方的,視為撤回通知未遲到。遲到的撤回通知無效。
要約也是可以撤銷的。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承諾是指什么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2、承諾的形式。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xiàn)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即要約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諾也應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諾的形式還應注意三個問題:
(1)對于以對話形式作出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一般應即時作出,過后承諾的,要約人有權拒絕。
(2)依法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其承諾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3)除有特別規(guī)定或約定外,沉默不能視為承諾的形式。
3、承諾的生效時間和承諾撤回。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著合同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在我國,承諾生效時間按《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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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訂立程序中 一方當事人就合同訂立的主要條款 向另一方提出約定建議的明確意思表示被稱為?
在合同訂立程序中 一方當事人就合同訂立的主要條款 向另一方提出約定建議的明確意思表示被稱為要約,受要約人答應屬于承諾。
法律分析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因此,訂立合同一般經過兩個階段,即要約和承諾。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已經受要約人承諾,就表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fā)出后,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不同于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