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需要蓋什么章合同才能生效
用人單位和員工簽合同應該蓋什么章
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蓋的都應該是單位的公章。但有些時候單位可能加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或者人事專用章,要知道這些章需要得到單位的授權,同時經(jīng)過公安機關的備案,并且做出了公示之后,那么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蓋上這些章,才會認為是有效的。
一、簽勞動合同需蓋什么章
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應當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一般應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guī)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即可,如果是簽字一般應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guī)定,其他經(jīng)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員簽字也可以產(chǎn)生效力;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部章,經(jīng)過用人單位授權后,在勞動合同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認定為有效。但上述印章須經(jīng)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jīng)過公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生效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同時發(fā)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是在已經(jīng)使用勞動者的情況下,從開始使用勞動者之間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使用勞動者,然后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前訂立勞動工合同。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在勞動合同訂立后一段時時間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和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過了一段時間才使用勞動者。
勞動合同的生效,一般是需要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而作為用人單位一方很多時候都是直接加蓋單位公章的。而要是蓋的是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人事專用章,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然的話可能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對于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也是需要用人單位格外注意的,否則要承擔因此帶來的不利后果。
簽訂合同時蓋了什么章才會生效
簽訂合同時蓋個人章或法人章才會生效。合同一般在落款處蓋章,檢查加蓋印章是否完整;蓋騎縫章應將每一頁在側面錯開,保證每一頁都露出一小部分,面積大小要略大于印章的大小,蘸取少量印油后將印章按壓到錯開的多頁文件側邊上,印油干透后再次展開多頁文件的側邊,檢查是否有漏蓋的頁面,如有漏蓋應當再次加蓋。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蓋什么章有效
勞動合同一般應該蓋用人單位的公章。勞動合同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且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才生效。該印章即指單位的公章。
簽訂合同合法嗎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jīng)協(xié)商一致采用書面形式等。
蓋章后的效力
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部章,需經(jīng)過用人單位授權后,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jīng)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jīng)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合,特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時候,如果證據(jù)有利于勞動者,那么其他章被認可的機會很大。如果明顯理在勞動者,則被要求一定要公司章才承認的機會非常大。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合同蓋什么章才有效
一、合同蓋什么章才有效
1、合同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者法人章均有效。合同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具體的合同的簽字方式可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也可根據(jù)交易習慣、行業(yè)慣例來確定。至于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一般財務章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如下: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fā)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guī)定的當事人都規(guī)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guī)定準確、清楚;
2、標題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合同需要蓋什么章
合同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者法人章均有效
合同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
具體的合同的簽字方式可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也可根據(jù)交易習慣、行業(yè)慣例來確定
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么章,我國《民法典》未作明確規(guī)定?,F(xiàn)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于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yè)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么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jīng)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xiàn)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形式。商品生產(chǎn)產(chǎn)生后,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于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guī)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chǎn)生,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把有利于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guī)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guī)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于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jīng)過規(guī)定的方式,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jié),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fā)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xiàn),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并且成為現(xiàn)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吨芏Y》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jīng)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guī)定也越來越系統(tǒng)。
還有一種說法,現(xiàn)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制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后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zhí)的時候再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吨芤住酚浭觯骸吧瞎沤Y繩而治,后世對人易之以書契?!薄皶笔俏淖郑捌酢笔菍⑽淖挚淘谀景迳?。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皶酢本褪瞧跫s。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芭小本褪菍⒎譃閮砂氲臅鹾隙橐?,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代詞匯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昂贤奔春蠟橥患酰@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可從字面意思對“合同”一詞的由來進行解釋:將各方的意見集“合”起來進行協(xié)商,若達成一致,都“同”意了,由此形成“合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出現(xiàn)。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