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銷與撤回區(qū)別是什么(要約撤銷和撤回的區(qū)別是什么)
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qū)別
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是:1、發(fā)生的時間段不同,要約撤回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生效時發(fā)生的,而撤銷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前發(fā)生的。2、法律效力不同,要約一被撤銷后要約就會失效。要約的撤回: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約。有兩個條件:發(fā)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約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撤回要約的效力是阻止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不是要約失效的原因。要約的撤銷:要約生效后,相對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銷要約。有三個條件:發(fā)出撤銷的通知;撤銷的通知須于相對人發(fā)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到達相對人;要約屬于可撤銷的要約。三種要約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出了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區(qū)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有:要約的撤回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法律其他規(guī)定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撤回和撤銷的區(qū)別
撤回和撤銷的區(qū)別如下:
1、表現形式不同:
(1)要約撤回發(fā)生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fā)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
(2)兩者的實質,區(qū)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時發(fā)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前;
2、準確性不同:
(1)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
(2)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
3、時效性的不同:
(1)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于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約生效;
(2)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發(fā)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于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如下: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綜上所述,對于撤回一般是屬于到達對方之前發(fā)生的,而撤銷一般是在已經到達對方之后發(fā)生的,具體情況下是需要根據實際由雙方協(xié)商而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要約撤銷與撤回有什么區(qū)別?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如下所述:1、二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撤回在要約送達之前可以,但是撤銷是在送達之后;2、撤回是要約人單方面的撤回,但是撤銷需要經過對方的許可;3、二者的條件不同。
一、要約撤銷與撤回有什么區(qū)別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qū)別在于: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fā)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fā)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qū)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fā)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前。
2、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
二、要約失效的情況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fā)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fā)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三、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fā)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fā)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撤回只要是在送達之前都可以撤回,撤銷的話,要約人和被要約人需要經過協(xié)商之后才可以撤銷。并且要約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想要盡快確認的話,還是應該在約之后及時的簽署相對應的合同來確認情況。
撤銷和撤回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1、含義不同:撤回要約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前取消要約的行為。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2、時間不同:撤回要約是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前,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一個在前,一個在后。3、條件不同:撤回,通常對話的要約于相對人了解前,可撤回;非對話的要約于要約通知先期或同時到達相對人時,可撤回。撤銷,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于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