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為求償權(債權人代為求償權是否有時效)
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guī)定
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guī)定如下: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為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fā)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包括兩種:
1、物上代位。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后,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于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
2、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guī)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在先行賠償后,即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保險人追償到的金額小于或等于賠付金額歸保險人所有,若追回金額大于賠付金額,則超出部分應償還給被保險人。
綜上所述,代償請求權和代位求償權規(guī)定是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是指權利人將其應當由被代位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移給代位人主張,適用范圍包括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
代位求償權是指權利人將其應當由被代位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移給代位人主張的一種民事訴訟權利。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問題,如果相關當事人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或者賠償損失,受損方可以通過代位求償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具體來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一般包括以下情況:1. 合同糾紛:當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或者期限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受損方可以主張代位求償權;2. 侵權行為:當他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時,權利人也可以主張代位求償權;3. 其他:在其他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代位求償權也可以得到適用。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償權只能由代位人代為行使,對于代位人自身受到的損失,還需要通過其他訴訟權利來主張其權益。
代位求償權的主張是否存在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代位求償權的主張時效期間為二年。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代位人無力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損害賠償義務之日起計算,但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主張。如果超過時效期間,則無法主張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訴訟權利,其適用范圍包括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在主張代位求償權的過程中,需要注意時效期限等法律規(guī)定,及時采取合法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的求償權有固定到期日嗎
法律主觀:
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xiàn)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權利的權利。
法律客觀:
《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豆痉ā返谝话侔耸鍡l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
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如下:
1、代位權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因為民事財產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都為三年,但是此三年會因為對方不斷主張權利而不斷的中斷,重新計算,最長持續(xù)20年。
3、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行使,同時要受到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4、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之訴訟地位:
1、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3、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
綜上所述,代位追償時效規(guī)定一般是3年,因為民事財產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都為三年,但是此三年會因為對方不斷主張權利而不斷的中斷,重新計算,最長持續(xù)20年。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