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條件認定構成根本違約(構成正當防衛(wèi)符合哪些條件)
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根本違約的條件
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根本違約的條件通常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比如未交付約定的貨物或者未支付約定款項。
2. 當事人違反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失,例如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或者交付的貨物數量與合同不符等。
3. 違反主要義務的行為必須是根本性的,即它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以至于該方當事人無法實現合同的主要目的。
4. 違約行為必須是實質性的,即它必須嚴重到足以使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實現合同的主要目的。這可能意味著違約的程度必須足夠嚴重,以至于違反了合同的主要條款。
5. 另一方當事人必須因違約方的行為而遭受了實際損失。這種損失必須是實質性的,并且必須是直接由于違約方的行為所導致的。
總的來說,根本違約的條件要求違約行為嚴重到足以使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實現合同的主要目的,并且該損失必須是實質性的。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合同的履行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這些條件通常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
(二)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應涵蓋商業(yè)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yè)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違約的后果必須實際上剝奪了一方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后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fā)生根本違約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
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違約方預知。
【法律分析】
構成根本違約的條件有:(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二)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里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yè)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yè)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違約的后果必須實際上剝奪了一方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后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fā)生根本違約的結果。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為的嚴重后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并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后果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構成根本違約的三個標準
第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
第二,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里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yè)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yè)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后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國際貨物種類繁多,交易條件也差別很大,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例如,賣方交貨時單據不符、交貨地點或商品規(guī)格不符,逾期交貨這些行為,看起來較為普遍,但是單據的性質或作用,不符點的多少,逾期`交貨的動機是什么,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會給守約方造成不同的損害。此外,還應該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guī)定的,應考慮合同訂立時的具體情況,評估當事人是否把相關合同條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時間是否是合同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則遲延交貨可能會造成根本違約;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樣,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的義務對于買方轉售貨物(特別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很重要,如果由于賣方不履行此義務造成買方不能轉售貨物,則構成根本違約。至于貨物與合同不符至何種程度才算實質上剝奪了…的東西,是個相當不能預測的東西。這也是一個由法官解釋合同并依自由裁量權加以判斷的事項。
第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fā)生根本違約的結果。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為的嚴重后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并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后果不負責任,在這里,《公約》為貫徹過錯責任原則,采用了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人的故意問題。主觀標準是指“違約方并不預知”,他主觀上不知道他的違約行為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惡意。例如違約方并不知在規(guī)定時間不交貨可能會使買受人生產停頓,而以為這批貨物遲延數天對買受人是無關緊要的,這樣,違約人的違約行為雖已造成嚴重后果,但他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其次是客觀標準,即一個合理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如果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能夠預見,則違約人是有惡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具體做法有:
(1)返還原物;
(2)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
(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并返還;
(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