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例(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例現(xiàn)實意義社會意義)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法律分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是土地類糾紛最受關注的案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承包地被征收類案件中既有行政類一訴訟也有民事類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等方式規(guī)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例
法律主觀:
(一)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二)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三)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對我國農村公民來說,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性民事權利,對該民事權利的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依法由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再說,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也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的具體體現(xiàn),本身就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與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之間因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所引發(fā)的爭議應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對此,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征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于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民法典》第261條有明確規(guī)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yè)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一)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一些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權得不到保護,與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有很大的關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賦予的一些權力,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國家的依法行政相違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國家的法律相抵觸,任何形式的社區(qū)民主決定都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fā)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fā)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二)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xiàn)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xiàn)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在明確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受益主體和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處理原則后,對當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合理的予以解決。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法律分析: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機關未給予補償或者末給予充分補償的,被征收人起訴要求征收機關支付補償費或者要求增加補償費的案件,即對征收標準提出的訴訟,也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不宜列為民事案件受理二只有在征收補償費用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取得自己應得部分的補償費用時,才能作為民事案件處理,適用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案由。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認為該土地補償費“分不分”、“分給誰”由其決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分配方案之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配土地補償費的,人民法院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和生長物的補償,是對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截留,承包經營權人起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取得其應得份額的,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險費用,是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性的補償,其分配應當按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guī)定進行,如果約定分配給失地農民個人的,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可以起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該筆費用,否則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
導讀:村里征地了,征地補償款該怎么分配?是分配承包地的農戶?還是在全村范圍內平均分配?由村委會決定分配?還是由村民小組決定分配?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村民小組有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盡在本案一網打盡。
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qū)某村第四村民小組
王衛(wèi)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案情經過
2016年因北京至沈陽客運專線阜新北牽引站建設項目用地,國務院批準征收原告村該村第四村民小組范圍內集體土地3.7267公頃(折合約56畝),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戶全部為第四村民小組的村民,經國土資源局公告,在國家批準征地后,土地補償標準每畝地增加了8000元/畝,變?yōu)?8000元/畝。
關于這增加的8000元/畝補償,村內出現(xiàn)兩種意見,第四村民小組的村民認為,應當屬于第四村民小組,因為該塊土地屬于第四村民小組、土地也由第四村民小組的村民承包經營;但其他幾個村民小組認為,應當在全村范圍內統(tǒng)一平均分配,為此雙方鬧到的不可開交,都到政府信訪,區(qū)政府經過研究,決定由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決定。
第四村民小組對這個決定不服,本該屬于自己小組的補償款為何要全村平均分配?還有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那就是第四村民小組還有很多尚未征收的土地,如果這一次這樣分了,以后再征收也是在全村范圍內內平均分配,那豈不是把第四村民小組村民的權益全部給平均分配了嗎?第四村民小組的村民越想越怕,決定委托律師維護權益。
萬典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立刻向鎮(zhèn)政府、村委會、區(qū)政府等單位發(fā)律師函,要求將錢分配給第四小組并且停止支付補償款。
法院駁回起訴,村民小組有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阜新市細河區(qū)作出(2017)遼0911民初1234號民事裁定,以“原告不具有訴訟資格為由”駁回了起訴,理由是第四村民小組不具有訴訟的主體資格,第四村民小組的村民看到裁定書后非常沮喪,好像一點希望也沒有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逼渲小捌渌M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村民小組由村委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成立合法,擁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符合“其他組織”的要求,具備了訴訟主體資格條件?!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狈杉热毁x予村民小組有發(fā)包的權利,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相對應,其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的義務。
因此,本案第四村民小組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一、撤銷阜新市細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遼0911民初1234號民事裁定;
陷入絕望的第四村民小組村民再次看到了希望。
再次被駁回起訴,征地補償款分配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再次被駁回大大出乎村民小組村民的意外,怎么盡想著法駁回起訴呢?這個案子到底能不能打贏?村民小組的村民再次陷入迷茫!
隨后第四小組繼續(xù)向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再次采納了萬典律師的觀點,裁定如下:
二、本案指令阜新市細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雖然再次撤銷了細河區(qū)法院的錯誤裁定,但第四村民小組的村民心里還是七上八下,感覺前途并不平坦。
案件發(fā)回到細河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開庭審理,庭審中,王衛(wèi)洲律師提出了以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的辦法》的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因生產大隊現(xiàn)在延續(xù)為村委會、生產隊現(xiàn)在延續(xù)為村民小組,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的復函,可以明確征收村民小組土地的征地補償款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原第四生產隊在農村土地承包制實行之后,變更為第四村民小組,其屬于根據原第四生產隊延續(xù)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第四村民小組系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其與其他村民小組屬于獨立的集體經濟組織,各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的土地等財產也是相互獨立的,屬于村集體的由村委會經營管理,屬于小組集體的,由各小組經營管理,國家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補償款,分別屬于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征收第四村民小組的土地其補償款自然屬于第四村民小組。
《遼寧省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遼寧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六個不準”,即:農村土地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不準擅自改變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已經打亂集體經濟組織界限的,可以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xiàn)實的原則不再恢復);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準剝奪和非法限制其獲得相應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的資格;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假借村民會議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對56畝土地新增8000元/畝征地補償款屬于對原告村組被征土地補償款的調整,仍然屬于原告。
本次北京至沈陽客運專線阜新北牽引站建設項目征地該村第四村民小組的3.7267公頃(折合約56畝),因2015年簽訂的協(xié)議系按照2010年的補償標準(50000元/畝),后2016年批準征地時細河區(qū)人民政府按照2016年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為58000元/畝,這增加的8000元/畝實際上是對原被征地土地補償價格的調整,其補償對象系原被征地農民。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由于對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關系的理解錯誤,以村民表決的方式決定對原告小組的3.7267公頃(折合約56畝)土地新增8000元/畝征地補償款進行平均分配,明顯錯誤,侵犯了原告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
第四村民小組村民糾結了多年的面孔終于露出了一絲笑容,但是村委會并不甘心失敗,聽說正在緊鑼密鼓的準備上訴。
村委會上訴,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集體土地征的征地補償款,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但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土地管理法 以及各省的規(guī)定,均明確征地補償款應當主要補償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留一部分在集體,一般的比例被征地農民80%,集體20%,集體經濟組織只能決定將20%在全村范圍內分配或者用于村內公益事業(yè)等,80%要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具體的比例由各省規(guī)定)。
本案是一個高度敏感的案件,因為當地歷來一直是由村委會決定開會決定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一旦被推翻,就意味著以往的多年一直實施的模式是錯誤的、甚至是違法的,以后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模式就得改變,這牽涉著某村未被征地的農民、被征地農民、村委會、村民小組多個方面的利益和秩序,甚至影響著其他村子的補償分配問題,但是萬典律師認為不管什么樣的理由和慣例,都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因為一些地方干部不懂法就將錯就錯,相反應該及早的糾正這種錯誤,早日把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習慣予以糾正,把征地補償款分配這個問題納入合法的軌道,要通過訴訟、通過判決讓個別不懂法、不知法的基層干部正確的理解法律、正確的實施征地補償分配工作,這是本案最大的典型意義。
農村征地補償款家庭分配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1、補償款的發(fā)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fā)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后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yǎng)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yǎng)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yǎng)死不葬”協(xié)議的情況下,由贍養(yǎng)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yǎng)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yǎng)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yǎng)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后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fā)生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家庭內部如何分配征地補償費,因其在法律上也沒有較為明確的解決條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處理遵從的是土地征用補償款應補償給耕種土地的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tǒng)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fā)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農村新增無承包地人口在征收集體土地時得不到征地補償款,有沒有訴訟維權成功案例?
隨著我國城市化的進程,農村中越來越多的集體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經政府審核發(fā)放到村集體后,哪些費用應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請求分割的權利?實踐中,為征收補償費發(fā)
生糾紛的案例很多。為此,筆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加以論
述,希望使農民朋友對些問題能夠深入理解。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
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
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當發(fā)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后,有義務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
的農戶。如果拒不支付,則構成對這些農戶的侵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
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但當承包方采取轉讓,互換的形式流轉時,則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關費用。因為轉讓和互換,
不同于轉包或出租的形式。轉包或出租,承包方和發(fā)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沒有改變。而轉讓和互換的形式,第三方已經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經退出
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戶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助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
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經(1995)13號復函中曾確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
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
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梢姡鶕F(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安置補助費并不必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5)13號復函的精神已
不再適用。
當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應當發(fā)放給該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該家庭承包方的保險費用。發(fā)包方應當支付而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侵害
了許棄統(tǒng)一安置家庭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該家庭承包戶作為被侵權人起訴發(fā)包方,請求發(fā)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fā)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
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fā)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
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
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guī)定,發(fā)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
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fā)包方支
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
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
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
額。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而懸而未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fā),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
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在沒
有在外地有穩(wěn)定收入或社會保障時,應當對其村民資格保留。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并不喪失成員資格。
因“農嫁農”問題,如嫁出后與原集
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tài),不宜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進入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尚保
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于只是空掛在集體經濟組織,而并不以經營本集體承包地為生活保障的人員,雖然具
有本村戶口,但也不能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因成員資格問題與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爭議,可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自己的成員資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
要求分配應當分得的土地補償費。
承包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給予的補償如何分配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當發(fā)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后,有義務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的農戶。如果拒不支付,則構成對這些農戶的侵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但當承包方采取轉讓,互換的形式流轉時,則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關費用。因為轉讓和互換,不同于轉包或出租的形式。轉包或出租,承包方和發(fā)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沒有改變。而轉讓和互換的形式,第三方已經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經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戶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助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經(1995)13號復函中曾確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梢?,根據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安置補助費并不必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5)13號復函的精神已不再適用。 當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應當發(fā)放給該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該家庭承包方的保險費用。發(fā)包方應當支付而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侵害了許棄統(tǒng)一安置家庭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該家庭承包戶作為被侵權人起訴發(fā)包方,請求發(fā)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fā)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fā)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guī)定,發(fā)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fā)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
根據2019年新版《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應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農村土地征收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征收的是集體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另一種情況是征收的是已承包出去的土地。如果征收的是未承包出去的土地,那所有的補償費都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因《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如果征收的是已承包出去的土地,那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就較復雜一些,不同種類的補償費的補償人群是不一樣。
關于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歸被征收人所有。這個不難理解,比如,征收了小李家的承包地,那這部分補償款自然歸小李家,因為地上的東西都是小李家的,大家也沒什么意見。
而關于土地補償費,大家就有點搞不清了。在農村,我們經常聽到這樣一句話:“這塊地是我家的!”很多農民認為,這塊地一直是自家在種,所以這塊地自然就是自家的了。其實,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農村土地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像大家的承包地,農民作為承包方,只有承包經營權,并沒有所有權,而土地補償費是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的,所以土地補償費是歸農民集體所有的。
關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也是爭議最多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guī)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是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
土地補償費常見的使用、分配方案:
1、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也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只要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包括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都是可以分到一份土地補償費的。
2、按集體經濟組織戶數平均分配,也就是按戶平均分配。有些地方,因每家每戶的人口也差不多,就采取了這種按戶分配的方法。雖然對于個別人數較多的家庭,感覺是吃了虧,但如果集體大部分戶數都同意這種分配方法的話,個別家庭也只能接受。
3、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農戶。像山西就規(guī)定,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說,山西在分土地補償費時,大部分會分給被征地農戶,剩下的少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4、以上3種方案都是把土地補償費分到個人了,但土地補償費還有一種也算普遍的使用方案,那就是土地補償費不分配給個人,留著給集體公用,比如村里修路、建祠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