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減項目工程款質押(土地增減掛鉤房屋賠償標準)
土地增減掛鉤房屋賠償標準
土地增減掛鉤房屋補償標準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等,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
增減掛鉤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蔬菜地,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
2、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3、安置補助費,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關于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如下:
1、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土地增減掛鉤征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yǎng)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xié)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yǎng)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yè)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yè)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4、按照本條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綜上所述,征收宅基地按相鄰耕地進行補償技術標準成本計算;房屋由建設工作單位搬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需要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增減掛項目涉及的流程
法律主觀:
土地增減掛鉤項目流程: 1、掛鉤試點市、縣應當開展專項調查,查清試點地區(qū)土地利用現(xiàn)狀、權屬、等級,分析試點地區(qū)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和城鎮(zhèn)建設用地需求,了解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建新拆舊意愿。 2、掛鉤試點市、縣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專項調查,編制掛鉤試點專項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掛鉤試點項目區(qū)規(guī)模布局,做好與城市、村鎮(zhèn)規(guī)劃等的銜接。 3、項目區(qū)實施規(guī)劃內容主要包括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分析,項目區(qū)規(guī)模與范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等情況;項目區(qū)實施時序,周轉指標規(guī)模及使用、歸還計劃;拆舊區(qū)整理復墾和安置補償方案;資金預算與籌措等,以及項目區(qū)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和項目區(qū)實施規(guī)劃圖。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guī)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guī)劃應當堅持生態(tài)優(yōu)先,綠色、可持續(xù)發(fā)展,科學有序統(tǒng)籌安排生態(tài)、農業(yè)、城鎮(zhèn)等功能空間,優(yōu)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fā)、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guī)劃是各類開發(fā)、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guī)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
土地增減掛鉤項目
土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即城鎮(zhèn)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zhèn)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qū)(以下簡稱項目區(qū)),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qū)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xiàn)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jié)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xiāng)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yǎng)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xié)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yǎng)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yè)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yè)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什么叫土地出讓收益權質押
一、什么是土地收益權
1、什么是收益權
根據通說,收益權是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中的一種,即財產所有權人依法享有的從占有、使用、處分財產中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我們所討論的土地收益權其實指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因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處置而取得相應經濟收益的權利,確切地來說它應叫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為了研究土地收益權質押的可行性,根據獲取收益的途徑不同,我們將土地收益權歸為兩類:處分收益權和經營使用收益權;前者指權利人以喪失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對價獲取相應收益的權利,后者指在不喪失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因對土地使用權的經營使用而獲取相應收益的權利。具體到土地儲備機構來說,處分收益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置換、劃撥或調撥等過程中處分人對其增加的利益依法享有的權利。經營使用收益權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將在儲土地出租或自己使用在儲土地進行經營,在此過程中對在儲土地的收益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土地收益權不能質押
1、什么是質押
《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擔保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jié)的規(guī)定。”
從《擔保法》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所謂質押,其具有這樣兩個特征:一、權利人控制了質押物;二、權利人不能在控制質押物的同時就對質押物行使權利,該權利只有在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才能行使。
2、土地收益權不能質押
(1)從理論上講,土地收益權不能質押
①土地處分收益權不能質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收益是在權利人喪失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才能取得的收益,只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權才有權獲得該部分收益。這是因為在沒有確定的繼受者,無法以合同的形式約束繼受者的情況下,繼受者只會根據交易的原始形式,把對價給付處分權人。
所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收益權對貸款人來說屬于不可控制的權利,此權利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質押物的特征。
②土地經營使用收益權不能質押
以出租來看,租金的收取權屬于既成的權利,貸款人可以直接獲得該權利,以享受租金收益,談不上質押;如貸款人對借款人收租權進行限制以待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執(zhí)行,就要收到土地出租期限的制約;如出租只是借款人對在儲土地的一種可能的管理方式,則在沒有確定出租地塊前,更無法對收租權進行質押。
簡單地說,已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取權不適合質押,待出租土地的未來的收取租金權無法質押。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租金的收取權質押,質押物是收取租金的權利而不是租金。另外,租金作為一種金錢形式,其本身是不可質押的。
以借款人自己使用來看,從法律和邏輯上講更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2)從具體操作上來看,土地收益權不適合質押
①土地處分收益權不適合質押
在不能先期約束第三人的情況下,貸款人要想獲得土地處分收益權質押擔保則必須控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也就是說貸款人要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權利證書,但這樣做的結果卻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或者說正好能達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的結果。
也就是說,我們在操作上無法造成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收益權質押的結果。
有的觀點認為可以以政府批準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某些形式來限制借款人對目標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我們不懷疑政府甚或其他機關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但以這種方式對其他交易雙方的介入無疑于政府或其他機關行使了審判職責,并且事前達成審判結果。②土地經營使用收益權不適合質押
以收取租金權為例,貸款人如果直接享有該種收益權,那么這種方式并非抵押,而是用來抵充貸款,這無疑于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根據我們的理解,勉強談得上收租權質押的做法只能是,對已出租土地的收取租金的權利進行限制,在借款到期不能清償時債權人得對該收租權進行處置。但從各地土地儲備的實踐來看,儲備機構對在儲土地的出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這就使對出租土地收租權質押喪失了可操作性。(3)從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來看,土地收益權不能質押
①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土地收益權不能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對于(四)中的其他權利是否可以包含土地收益權,我們的觀點是否定的。理由有:
a、我們認為本款規(guī)定只是為立法和司法提供方便,并不是給當事人的約定留下空間;
b、質押權是一種物權,而我國實行物權法定的法律原則。所謂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各種物權的內容由法律統(tǒng)一規(guī)定,不允許由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創(chuàng)設。
②已有收益權質押方面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土地收益權質押
已有的收益權質押方面的規(guī)定有公路收費權質押和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兩種形式。(根據我們的分析,這兩種方式的所謂“質押”其實并非擔保法意義上的質押。所謂“質押”者,本質上是就既成權利對債權設定的一種擔保,設定質押的權利必須是確定存在的、切實可行的。但在這兩種形式的“質押”設定時,工程尚處建設階段,收費權或收益權還處在不確定狀態(tài),顯然有悖于質押的本質特征。我們分析國務院及其他有權機關之所以規(guī)定這兩種方式能夠“質押”,其實應歸于擔保這一法律行為的本源意義,即以可能的方式保障貸款人債權的實現(xiàn)。這種建設項目的收費權質押,實質上是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一種借款條件。)但我們認為這兩個方面的收益權質押規(guī)定對土地收益權質押不具有參照性。以公路收費權為例:
《國務院關于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有關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了高速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內容。但高速公路收費權質押有兩個特點:a、用來質押的收費權是在建借款項目的收益權;b、由于項目尚未完工,該質押權只是對該具體項目收費權的一種期待權;c、該收費權是一種經營使用收益權。
而對土地儲備借款來說,a、其是一種滾動經營模式,整個在儲土地的數量在發(fā)生著不確定的變化,不是一定數額的借款用在確定地塊的土地上,土地使用權本身也是在不斷進進出出;b、對于土地儲備機構經營使用的土地來說,其收益權是既成的,確定的;c、對于待處分土地來說,其收益是一種處分收益,而非經營使用收益。
簡單地說,質押公路收費權是對固定、確定建設項目的權利,既是一種經營使用收益權,又是期待權。對土地收益權來說,不管是土地使用權處分收益權還是土地使用權經營使用收益權都和在建公路收費權具有本質的不同。所以,土地收益權和高速公路收費權沒有可比性。
退一步說,即使土地收益權和高速公路收費權是完全類似的東西,根據物權法定原則,高速公路收益權質押的規(guī)定也不能由當事人任意擴大適用。
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規(guī)定的不可參照性與此同。
三、沒有必要考慮土地收益權質押
之所以考慮土地收益權質押,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該觀點的持有者懷疑在儲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夠由土地儲備機構用來作為土地儲備貸款的抵押。我們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土地儲備機構的在儲土地可以用來做貸款抵押,下面我們來分析這個問題:
1、土地儲備機構是代表政府在對土地的一級市場進行調控,其對土地的一切運作,包括出讓、置換等管理活動都可以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有權部門的授權下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作為一種處分行為同樣應該在有權部門的授權和批準下進行。根據我國法律,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土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對國有土地的權利,對于其合法授權的效力,還是可資認定的。
2、根據各地儲備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都明確了金融機構借款是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之一,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以在儲土地使用權作為借款的擔保。
3、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對于各地的土地儲備事宜“金融機構要依法提供信貸支持”。國務院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鼓勵金融機構對土地儲備貸款,其沒有禁止,也不應該禁止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方式擔保金融機構債權的實現(xiàn)。
退一步說,即使土地儲備機構沒有權利也無法經過授權以其在儲土地提供借款抵押,貸款人也可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門以其行政區(qū)劃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儲備機構的在儲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理由有二:
1、《擔保法》雖禁止政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但并沒有限制其以其他方式提供擔保,且《擔保法》明確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
2、土地儲備機構是代表政府行使土地儲備的職能,其在運作上是事業(yè)單位法人,但本質上其土地(土地使用權)的整理、收購、置換、儲備等都是一種政府行為。
這里,我們所說的土地儲備機構的在儲土地是指由其掌握或由其政府合法擁有的所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無論土地的用途是要出讓還是劃撥。我們認為,對土地儲備機構在儲土地的來源來說沒有出讓所得和劃撥所得的區(qū)別,都是土地儲備機構代表政府在行使土地儲備和管理的職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土地儲備機構對外轉移土地使用權稱為“出讓”而非“轉讓”,該轉移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實質都是在由國家壟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級市場。
既然在儲土地的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土地儲備的運作機制,我們認為,以在儲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足以保障貸款人債權的實現(xiàn)。沒有必要再尋求土地收益權的質押。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土地儲備機構對在儲土地的權利而言,沒有劃撥所得和出讓所得的區(qū)別,不管其是以何種方式獲得的土地都歸政府所有,都由土地儲備機構代為行使權利,都可以由儲備機構在經過合法授權后以出讓、劃撥、置換等方式處置。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風險和防范途徑
土地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正常情況下,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不考慮使用期限)減損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借款項目的經營風險不需太多考慮。土地使用權抵押風險點主要在于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權和對抵押物處分收益的支配權上,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三點:
1、抵押人是否真正掌握土地使用權
(1)風險
對于國家原始取得的土地(比如政府投資墾造的土地)的使用權殊少爭議。對于政府回收的土地,有時政府及土地儲備機構雖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由于尚未付清回收款項或其他原因,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土地的使用權還不能在土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這時土地使用權還沒有隨權利證書的交付而轉移。這種情況下,政府及土地儲備機構并未掌握土地的使用權,它們沒有權利以該土地設定抵押,其設定抵押的行為因無權處分而歸于無效。
(2)防范
針對國家從原使用人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要在抵押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同時,向土管部門查證土地使用權是否已完成轉移,政府及儲備機構是否已掌握了該土地使用權。
2、土地儲備機構對土地的處置受已批準土地用途的限制
(1)風險
政府及土地儲備機構的在儲土地具有不同的使用去向,或出讓或劃撥等。在儲土地的用途不由儲備機構決定,也不是由政府及土管部門任意為之。我們的理解是:以確定為用來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行使時,無論拍賣、變賣、折價都要按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guī)則來進行;以確定為用來劃撥和調撥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時,對該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同樣應按照劃撥和調撥土地使用權的規(guī)則來進行。國家劃撥土地只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相應成本,調撥用地也往往給予可觀的優(yōu)惠。這樣的話,在設定抵押的時候如果不區(qū)分劃撥或調撥土地使用權就可能使貸款人的債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防范
對于這個問題重點是注意土地儲備中心在儲土地使用權證書中“用途”欄所載明事項。
3、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變現(xiàn)價值
(1)風險
土地使用權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抵押物,對抵押土地使用權行使抵押權時,除了象普通交易那樣交納稅費之外,拍賣、變賣、折價或其他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收入并非全部能夠用來抵充債務。根據《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出讓土地的出讓金總額的5%應上繳中央財政,地方政府也要按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核定土地開發(fā)成本的基礎上確定的比例收取一定數額的出讓金。
(2)防范
建議調查相應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比例,在此基礎上確定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種類和數額,以保證適當的抵押率。
在此前提下,為了
(1)保證形式上的抵押人有設定相應抵押的授權,
(2)保證適當的抵押率,
建議注意以下問題:
(1)以土地儲備機構的名義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該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縣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門對相應地塊用途和設定抵押的授權(既可以以具體地塊授權,也可以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概括授權)
②市縣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門對該項土地所有權的授權處分符合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規(guī)劃乃至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證明。
(2)以市縣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門的名義進行抵押時,至少要滿足前述第二個條件。
當然,重復抵押、不適當抵押致使抵押無效等情況往往也是債權人面臨的風險,這里不再贅述。
五、怎樣獲得土地收益
對于獲取土地收益(金錢),我們認為:
(1)處分收益
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機構有權處分或授權后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都可以設定抵押,所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收益自然可以保障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2)經營使用收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根據土地儲備機構運用資金的特點,貸款人可以要求儲備機構以在儲土地未來的經營使用收益來提前清償債務。適用這種方式時可以由貸款人、借款人、銀行簽訂償債資金帳戶監(jiān)管協(xié)議,借款人保證在土地使用權出租等事由發(fā)生時,將出租或其他收益進入指定帳戶;銀行保證該帳戶的資金不得由借款人隨意挪用,并在借款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貸款人得以以該帳戶的資金抵充貸款。對于已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收入,貸款人還可以和借款人、承租人簽訂三方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借款人放棄其土地出租租金,承租人保證將該租金直接交付貸款人。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土地收益權質押擔保不具可行性,就各地的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項目借款來說也沒有必要考慮就土地收益權設定質押。
什么是土地增減掛?
1、土地增減掛指的是城鎮(zhèn)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2、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和擬用于城鎮(zhèn)建設的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qū)。
3、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qū)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xiàn)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jié)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xiāng)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擴展資料:
土地增減掛鉤政策:
1、允許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國家級貧困縣,以及省級貧困縣的節(jié)余指標在省域內流轉使用,為貧困地區(qū)脫貧攻堅拓展了資金來源,促進了城鄉(xiāng)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區(qū)域均衡發(fā)展。
2、增減掛鉤節(jié)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的調出地區(qū)限定在“三區(qū)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區(qū)、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
3、根據經濟承擔能力,確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廣東、福建、山東8個?。ㄊ校橹饕獛头鍪》荨?/p>
4、調劑資金分兩個階段向調出省份支出,核定資金總額后支出70%調劑資金;確認完成拆舊復墾安置后,再支出剩余30%調劑資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土地增減掛